| 精彩之处在后30分钟回答问题的演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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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简介
贺卫方,网名“守门老鹤”。大饥荒年间出生,家在山东牟平——过去叫县,后来改作“烟台市牟平区”,很有些城市化的味道,不过我还是更喜欢说牟平县。老家地处烟台与威海两市之间,近海,方言有特色,同乡好友、山大学者罗福腾氏有《牟平方言词典》行世,让牟平在语言学界小有名气。十八岁离家,远赴巴渝读法律 ,命运和口味都为之一变。四年后到京,读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留中国政法大学 ,做不讲课的教师,编辑《比较法研究 》季刊。在学院路四十一号院蜗居十年后转会北大,成为讲课的教师,编辑《中外法学 》双月刊(按:自2007年8月起不再担任《中外法学》主编),偶尔发表点文章。很庆幸生在一个有大学的时代,使自己这种既不喜官场气息又不懂经商之道还恐惧农耕之累的散木之人居然可以过上一种不失尊严的生活。 作品 主要著作和译作有《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等合著)、《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等合著)、《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及高鸿钧合编)、《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法边馀墨》、《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司法的理念与制度》、《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Berman著,与高鸿钧等合译)、《比较法律传统》(M.A.Glendon,M.W.Gorden和C.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比较法总论》(K.Zweigert & H.Koetz著,与潘汉典等合译)、《比较法律文化》(Henry W.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美国法律辞典》(Peter Renstrom编,主译)、《运送正义的方式》、《具体法治》、《超越比利牛斯山》等。 论述 在现在的中国,我们仍然需要有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们奔走呼号,使得我们这个老大中华的制度建设上轨道。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但作为一名公共知识分子,他身上折射出在当下中国急剧转型的时代一名知识分子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学术追求的“合理冲突 ”,而这种“合理冲突”也许正是我们今天的社会所稀缺和迫切需要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贺卫方的价值就不仅仅在于法学界、在于法学研究,而应在更为宏大和深刻的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加以诠释。 提到贺卫方,就不能不提到1998年初刊登在《南方周末》上的一篇文章《复转军人进法院 》。正是从这篇文章,贺卫方开始在大众传媒的层面上进入更多人的视野。也正是从这篇文章,人们开始逐渐认识这位敢于直面中国司法现状、不愿躲在书斋里不闻天下事只读圣贤书的学者。这篇文章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司法系统人才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与此同时也遭到了来自军方和法院系统的强烈反应和巨大压力,《南方周末》甚至为刊登此文而致歉 。然而贺卫方并未因此而“逃回”书斋,不问世事。相反,关注司法现状成为他关注中国整个法治状况的路径和突破。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的足迹踏及大江南北,在基层法院、大学,甚至在偏僻的乡村,人们都能看到他的身影,感受到他为传播法治理念和思想的不懈努力。自1998年开始,他每年在北大以外的演讲都不下30场,几乎是不到半个月就有一场,与此同时,一大批关注现实的文章出现在媒体上,并最终汇成学术随笔集《法边馀墨》、《具体法治》以及《运送正义的方式》 ,这在一向偏好长篇大论、不屑于其实也不善于挥洒自如的小文章的中国法学界颇显“另类”和难得。也正是这些豆腐块文章在给人们带来精辟、独到和理性的法律分析与法治理念的同时,也闪现出贺卫方在学术上的灵感和远见。 强调文章原创性和思想性的贺卫方对写“引经据典”的学术论文和专著颇感兴味索然。他曾以《联邦党人文集》为例,来说明那些本来发表在报章上浅白易读的篇章也许并不符合理论家的要求,但是,对于后来制度的发展却是影响深远的,被后世视作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甚至这些本不以理论创造为追求的文章也具有了巨大的理论价值——后来多少理论家靠它吃饭就足以证明它的理论内涵是多么的博大精深。在他看来,“在现在的中国,我们仍然需要有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们奔走呼号,使得我们这个老大中华的制度建设上轨道。” 然而在人们偏向以“著作等身”、“鸿篇巨制”、“学术进路”作为评判学者价值的标准时,贺卫方因其体系化的学术著作少有面世而社会活动“过于忙碌”开始招致一些批评,在学校、在网络上出现了关于他学术无长进、老调重弹、牺牲学术而过多参与现实不值得的种种议论。面对这些批评、议论,贺卫方总是以一种坦诚、宽容和深刻反思的心态面对,尤其是对“爱之深,责之切”的学生,他甚至会感到不安和自责。在一篇回应文章中,他说道:“……能够得到大家如此关心,心中极感温暖,同时,也极感惭愧……我已经清楚地知道自己这种现状的严重性,也会想方设法地改变这种状况……我感到困惑的问题之一是,在今天这个时代,作为一个法律学人,究竟应当怎样设定自己的角色,以怎样的方式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 尽管困惑、甚至孤独,但在现实中努力做事的步伐却从未停止。从将《比较法研究》塑造成为国内一流的法学专业刊物到2000年入主《中外法学》,“把一个险些沦落为北大法学院‘自留地’的《中外法学》变成真正开放性的‘公园’ ”;从翻译《比较法总论》、《法律与革命》、《美国法律辞典》诸书到担任众多大型法学丛书的编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副主编(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文丛”、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从1998年起,蝉联三届由学生评选的北大法学院“十佳教师”,到1999年度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一等奖、2000年度当选北京大学“十佳教师”并位居第一;从早年间极富先见性的《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到《对抗制与中国法官》和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无论是作为编辑、译者,还是身为师者、学人,贺卫方其实都已给我们交上了一份出色的答卷。 作为一名身处转型时期的法学家,贺卫方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探索所取的是一种知识角度的进路。在一次访谈中,贺卫方对自己是保守主义还是激进主义的阐述也许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这一点。他说:“现在的各种所谓某某主义派系都跟我不沾边。我觉得这个东西可以作更细致或者更复杂的划分,而很难用贴标签的方法归类……我觉得我有点儿像另外一种保守……怎么解释呢?比方说,在法律专业里,我把法律理解为一个有两千年历史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我偏向于认为知识很重要,古往今来的这一套东西很重要,我自己强调的我们应该重视的东西恰好是西方古典的一些东西,即西方从古罗马就一直传承下来的这一套东西。但是有人说,西化是一种激进,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说我是激进的。但是我又可以理解为保守,因为这是保守某种超越了国界、具有悠久传承历史的专业化知识,我认为这也算是一种保守吧。不过我觉得保守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搞法律的人应该有一种保守的气质和精神。” |
复转军人进法院作者: 作者:贺卫方
两年前,我应邀给某省法官培训班讲课,内容是中国与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观念的零星比较。讲课过程中,我表达了对我们国家在选任法官方面一种惯例的不理解: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问题提得似乎有些突兀,也许听课的法官们压根儿就没有把它当成问题,也许在他们看来拿法院跟医院相类比本身便很不伦:这怎么能比呢!医生是人命关天的职业,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就给人把脉看病开处方,岂不是江湖骗子?更不消说拿着手术刀的外科医生,什么都不懂,乱割一气,真正是拿人命当儿戏!——我从听众的表情读出了这样的质疑。 于是,我开始论证法院和医院或法官跟医生之间的可比性。医生固然是人命关天,难道法官这种职业不是人命关天么?差异当然是有的,那就是医生是把将死的人往活里救,法官则经常是把个大活人往阎王那里送。但他们的职业都关乎人命却并无二致。我们古典社会便很注意防止处理案件的官员们“出入人罪”,什么是出入人罪?正是指操生杀予夺权柄的官员们把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出生入死,上下其手。人头不比韭菜,割下可以重生,或《封神演义》里申公豹先生的那颗脑袋,砍掉还可以再安装;昏官或赃官错判死刑,冤死鬼一命呜呼之后,什么都完了。平反昭雪之类,不过是安慰安慰活人或后人而已。 法官要处理的事务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正如医生不是每人每天都在急救濒死的病人。巨额财产的归属,未成年人的监护,合同是否应当履行,文章是否构成了对被批评者的诽谤,夫妻还能不能继续住在一个屋檐下,祖传下来的房产能否保全而不被作为“钉子户”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所有这些,虽然不直接关系人命,但是,它们对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哦……两种职业的差异还可以指出一点——不过,这一点强调的却是法官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医生的行为通常只涉及个别病人,他的失误只会给特定病人及其家庭带来损害,然而,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法院不只是纠纷的处理机关,也是宣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司法官员行为本身便是在表达着正义的风纪。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正当,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他们所在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评价,影响到一国社会风尚的趋向。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培根才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 说到这里,法官们似乎同意了法院与医院之间的可比性。但是,另一个问题并没有回答:是的,法院也很重要,甚至对社会有比医院更大的影响,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法官的选任必须像医生那样,先要受过专门的教育。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军人的经历本身就是一种有用的训练。 你怎么能论证法官公正的司法行为一定要跟法律教育不可分离呢?君不见报纸上表彰的法官里许多都是复转军人出身的么? 这实在是击中要害的质问。可不是么,我前些年曾对法院系统的一家专业报纸所刊登表彰法官的文章作过一番统计。在迄止1994年6月底出版的共114期报纸中,刊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5篇,占6.1% 。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不仅是比例上的这种差异,用语上的区别更是泾渭分明。作者们明显地在向读者传达这样的信息:军人的经历乃是这些优秀法官们得以成功的基础,而那些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们,他们的四年寒窗却连一个积极因素都算不上。 这是为什么?难道说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中国的司法职业就是离不开军人的气质和作风,现在的大学教育根本无从培育具有良好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还是文章的作者(以及报纸的编者)受到长期流行的某种新闻话语结构的支配,并自觉或不自觉地不断再现和强化着某种固有的意识形态?果真是复转军人更胜任司法工作的话,为什么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江华、郑天翔等院长都曾奔走呼号,要求不能让法院再背这样的“包袱”;一次次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都不断地强调对在职法官进行学历教育的重要性?与其把不合格的人员放进来之后再费尽气力进行学历教育方面的补课,何如一开始就把门槛垫高,只接受那些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优秀毕业生做法官? 我坦率地告诉听课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自己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判断,并试图让大家各自谈谈内心的想法。出乎我意料的是,听众陷入了令人难堪的沉默之中。我甚至从个别法官的眼神中觉察出一丝敌意。见势不妙,我赶快收住话头,告诉他们我非常赞成妥善地安置复转军人,这不仅是因为我自己就是一位复转军人的儿子和另一位现役军人的哥哥(搬出家底是为说明我决无恶意),更重要的是他们为保卫国家,将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献给了军旅生活,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在他们离开军营之后有一个好职业。 但是,我还是明确地表达了我的倾向:复转军人不应当成为法官,除非他们从前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并且符合法官任职的其他要求。 课程结束了,培训班负责人送我一份学员登记表。我发现,整个法官班学员中,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占了将近一半。 |
| 来源: 优酷 百度百科 南方周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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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5
贺卫方:香港书展演讲,人民要求结束一党专制
20110426
李庄案第二季:燕七 杨金柱 斯伟江 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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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嵘:对《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的读后感
(2011-04-26 08:48:05) 写《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的燕七,应该是个比较正直的警察,但也是一个对律师职业有着很强敌意的警察——也许在对律师怀有敌意这一点上,燕七可以代 表中国大多数的警察,所以他敢说李庄被构陷入罪后,警察们“几乎是一致的大快人心” 。其实在绝大多数刑案中,律师 并没有投诉警察刑讯逼供,即使在发生了刑讯逼供的那些个案中,律师通常也只能抽象地讲讲,难以获得有力的指向具体某个警察的证 据,因此,燕七说有律师投诉警察办案时刑讯逼供,公安就会对内进行粗暴管理,甚至让无辜的警察也受到委屈和伤害云云,肯定是在瞎 说。我相信好警察不会搞刑讯逼供,但也不相信好警察会替坏警察在这方面背黑锅。如果没有制度性的保护,刑讯逼供就无以存在,而佘 祥林、聂树斌这样的惊天冤案 ,确实是中国警察造的孽,律师在辩护中为当事人申冤,是在逼警察首脑报复律师么? 燕七说,李庄案第一季结束后,重庆的警察们“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眨眼睛'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第二季以后,隐晦的讨论多 了起来,主流评价是画蛇添足——李庄被定罪,警察们沉默,李庄蹲大牢,警察们无视,再整李庄,警察们觉得多余。燕七和他所 代表的警察们,没有一个人觉得李庄案是件错案,是强权者对律师群体的轻蔑和侮辱,是对法律的玩弄 。恕我无礼,这样的 警察,心里所拥有的正义真的太有限了,他们太不像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主力军了! 说到厚哥,燕七认为“以他的资源,对付重庆律师界没问题,对付李庄也没问题”,可能对。但这里的“对付”是整治的意思,如果要让厚哥把重庆律师界搞得欣欣 向荣,他做得到么?至于对王立军先生,燕七说“必须全面客观而且历史地去看待,无论如何,他都不负打黑英雄这个称号,无论在李庄 案中他有什么差池,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英雄”,对这样的论调,我实在无法苟同。要求人们全面客观地、历史地去评价王立军,我觉得是 一种很不礼貌的、极为过份的要求。因为李庄案,王立军的名字应该被钉上中国法制史的耻辱柱,那才是他的恰当的命运。 李庄案冲击了很多中国法律人的感情、思想和理念。今天我们再听到“公道自在人心”这样的老话,感受到的不再是云开日出的欣慰,而是沉痛的愤怒。作为一个法 律人,我心里已不敢再装入中国法治的大业,原因在于,我看不到李庄案有绝迹的趋向,相反,我看明白了,中国法治的大业只在 王立军们的心里,这些人虽与我素不相识,却是我永远的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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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前人做给后人看:李庄案技战术分析
(2011-04-26 16:05:25) 李庄案其实已经落幕了,只剩下几着残棋稀稀落落摆在那里,好萧索。 当然,任何一个棋手都明白,残局才是棋手技艺的精华,在这个阶段,改天换地,乾坤倒转,浓缩了博弈之道的一切精彩。这个阶段,已经没有了大开大合的厮杀, 也没有了布局谋篇的高远,就是与精微之处见功夫的肉搏,已经容不得一点点心烦气躁,一点点粗心大意。 以前曾经陪老婆看过一个韩剧《大长今》,这是我唯一看到尾的一个韩剧。在结局时候我不由得想起《红楼梦》里的那句话: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所有的战斗都 结束了,也到了所有英雄退场时候了,一个平庸的时代开始了,蜀中无大将,廖化当将军,难道这就是我们要的太平盛世?我绝不甘心这 样的,我希望我们的国家在探索中进步,在冲突中成熟,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我们需要与时俱进,我们决不能让我们的国家陷于平 庸,因为我们足够平庸了,不是吗?死水一潭,除了腐臭干涸,还会有什么其他命运呢? 这是一个很糟糕的时代,无论是执政者者还是草民都倍感心力憔悴的时代,我们很穷吗?我们没有实力吗?我们没有智慧吗?或者是我们没有为人民服务的真诚吗? 都不是的,我们都有,多少而已,但是一样不缺,我们拥有所有的材质,但是我们不知道我们要做一道什么菜肴,我们不知道我们需要什 么,不知道往哪里去,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关于唱红,其实我觉得只是一个引起人们痛苦回忆的尝试,中国人记性都很好,记吃也记打, 绝不会混为一谈的。传说中,李庄曾经对重庆有过一个著名的评价:“人傻、钱多、够黑、速来 ”,这个评价是否恰如其 分,那是各人见仁见智的事。关于红歌,我觉得至少在外在表现上证实了李庄律师的第一个判断。一个人要是一天疯疯癫癫吹拉弹 唱、自娱自乐,还要嘴硬说自己不是瓜娃子,全国人民都不得不笑啊 。但是,我们还是要尝试的,政治,这个我们很讨厌的 东西,还得往前走,还得有所变化,毕竟,这就是解决我这个时代所有问题的瓶颈,一通百通,通则不痛。 生活比小说更精彩,李庄案无疑是我职业生涯中最精彩的一幕,一个小小的案件,居然引起了司法界的旋风,所谓“蝴蝶效应”可能就是这样吧。关于各方面在这个 事件中的表现和考量的因素,现在大致已经明了,燕七就是个低层次的小警察,干的就是捉贼捕盗的粗活 ,现就李庄案各 方的一些技战术方面的问题整理一下,只是一鳞半爪,不过足以看到全貌了的。 第一季 法呆子遇上了法油子 大凡行业精英,有两个境界,一种是呆子,一种是油子。所谓呆子,并不是说他们呆头呆脑,憨态可掬,而是说他们熟悉规则,也严守规则,是中规中矩的业内熟 手,他们的作风是稳扎稳打,踏踏实实;而油子则不然,他们也熟悉规则,但是不守规则,他们是体制内的精灵,大部分时候,他们同 时具有规则的破坏者和新规则的创立者两种身份 ,他们的作风是轻盈灵动,同时也有点不择手段。一般来说,如果呆子遇上 油子,十之八九是要吃亏的,只是上天是公平的,呆子吃亏一辈子也没事,油子吃亏一次就够呛。言归正传,李庄案第一季,就是这样一 场呆子遇上油子的演出。 第一季的几位律师,就法律素养和辩才都是上选的角色,应该说,根据我的观察,他们在平常的庭审中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有效影响庭审的进行,甚至可以把这种 影响一直延伸到审判的最后结果,是具有深厚功底的高水准律师。只是很不幸,他们属于严守规则哪一类精英,他们希望是一次标标准准 的控辩,认真组织证据、认真准备辩护词,一切都中规中矩地做好了开庭准备,对于公诉人,他们估计至多也就是看了些事迹材料什么 的,反正绝对相信对方是个会按规矩来的,名列十佳嘛,水平肯定不低,但是这没关系,就那么点破事,你还能说出个花来?遗憾的是他 们这次遇上的是一个异类精英,一个法律油子,一个不按照常理出牌的公诉人,幺妹采取的是游斗战术,紧紧抓住了话题的引导权,东一 下,西一下,没有一个问题给你说深说透的机会,没有一处给你彻底辩驳的余地。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说了个遍,就是没有一个说清 楚了的,直接就是一场混战。而各位辩护人显然很不适应,被公诉人的胡闹式指控激怒,公诉人说到哪里,就尾随到哪里,你处处有理, 就是没有一个理是讲深讲透了的,其中最经典的就是“李庄嫖娼论 ”,辩护人一听,鼻子都气歪了,那还忙得赢说自己的 意见,立马投入到对嫖娼与否的讨论中。最后,时间到,皮球成功丢给法院,爱判不判随你,反正法庭上幺妹至少看上去是占住了上风 的。律师出庭的目的基本没有达到,连诉诸公众和媒体的余地都没有,因为什么都没有讲清楚。庭审后,律师界一致痛骂幺妹名不符实, 胡搅蛮缠,其实名列十佳岂是浪得虚名的!幺妹比律师清楚这是一场什么审判,也比律师清楚应该怎么办,谁去替换她试试,一定会被几 位辩护人暴扁得一头是包,直接在法庭上当闷嘴葫芦。 其实一审究竟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几位辩护人有所预感但是不敢确定,幺妹可能就心里亮堂的多,才会出现这一幕。当然无论这么辩,结果都差不多,反正是一死, 壮烈点或者难看点差别也不大。不过如果还想追求死的品相好一点的话,恶心一下重庆的话,还是有办法的,一个办法就是你讲你的,我 讲我的,反正你讲的无关痛痒,我就坚持把我要讲的说深说透,至于结果,反正就那么回事。另外一个选择就只好换人,杨金柱律师律师 去和幺妹见招拆招,根据我判断,杨律师的辩才应该是长于急智和临场发挥,就在这方面和幺妹死磕下去,场面上压住幺妹一头应当毫无 问题。当然这些要改变结局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争取媒体和公众,恶心一下重庆方面倒是很有文章可做的。事实上,哪怕在法庭上吃了个 闷亏,媒体和公众还是心中有数了,如果场面再好看些,效果应该更好,公信力也更强。 第二季 天上掉下个顾问团 公道自在人心是千古不渝的真理,但是,人心的苏醒到有所行动还有个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会很漫长。一审之后,“眨眼睛”定罪令人耳目一新,这个结果随着 官方媒体的大肆炒作呗公众日益知晓,而且全国律师也通过司法部下达的学习材料都知晓了此事 ,其实也是天意,这些炒 作把李庄案炒成了热点,司法部的整顿工作实际上成为了律师动员令,还有就是那个“不要大惊小怪 ”的讲话,几乎就是 下战书,运作这一切的同志要是知道这样做实际是自搬石头自砸脚的话,一定会挥泪斩掉个把瞎参谋烂干事 。结果这样一 起哄,红红黑黑的铺天盖地,想不为人知都不可能,只是现在的群众被忽悠惯了一个个都精了,学会独立思考了,漫漫地,李庄案的细节 一点点透露出来,人心就开始变了。 第二季即将开场时候,周正太 律师写了一篇文章《李庄有没有罪,天都不会塌下来》 ,这篇文章 其实说出了第一季时候普遍的法律人的心态,只是第二季要开张时候发这篇文章有点讨打了,因为第二季时候,法律人的心态已经改变, 大家有的在呐喊,有的在沉默,无论沉默还是呐喊,心里已经做出了决择。我和几个当法官和检察官的朋友一起交流时候说到,管他天大 地大,要我来办就是要办成铁案,有罪无罪都要说清楚,大不了你觉得我这个人不可重用。这就是法律人的选择,只是重庆觉得第一次都 没问题,第二次又什么大不了,人家周正太律师都代表律师界表示了律师界目前情绪很稳定,你不是要程序公正吗?不就是程序嘛,认真 点就是了,还担心什么?谁也没意识到,这个审判注定会走向耻辱 。 这时候,李庄案其实已经纷纷扬扬成为司法界最大热点,观者如堵,反对的意见已经认同潮水一般汹涌,这其实意味着一场危机的来临,遗 憾的是,这个山城,已经失去了敏感性 。动作是有,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网络五毛满天飞,我看过一篇媒体报道,标题很正 面:《黑心律师李庄漏罪案即将开庭审判》 ,内容就很客观,也表达了不同的声音,文化人经常就是聪明人,一个小动作 就让媒体公关落了空,这就是媒体的态度。 其实第二季中最难过的就是具体办案人,对于案情他们最清楚,是是非非也很明了,但是真正要做出抉择还是不容易,谁都不容易,谁都不想做这种背运的英雄,我 们理解一下。这时候,以各位法学家领衔的顾问团来了,一切都变得轻松了,我们大部分法律人做法学生时代就是读他们的书出来 的,谁也不敢狂妄到觉得自己比他们高明 ,这个小小山城,应该是第一次真切地感受到了什么是天外有天,什么是泰斗级人 物的影响力。现在,事情好办了,其实法律问题在没有外力干扰时候一直都好办,甚至是最好办。于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审判开始 了。撤诉其实就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不撤怎么办?谁都没有办法,以后怎么办?对于法院、检察院来说,这个好办,妈死随爹,爹死随 妈,该怎么办怎么办。所以说,这个世界上什么最牛?文化最牛!谁有本事去吧清华北大那些教授抓了试试?天不一定会塌,但是有些很 牛的东西肯定是要塌的。政治说到底就是一种影响力,有了文化的影响力为依托,政治家才真正有了底蕴,否则永永远远就只能出于草 莽,归于草莽,那里来的回那里去。 三,第二点五季 窦娥冤还是天仙配 陈有西律师在李庄案撤诉以后,应该是内心涌起了一股史诗般的悲壮感,且喜且泣。其实我们都很激动,也都大致理解这场“世纪之辩”的意义,若不理解,也不至 于就有与律师对话一文,若非声援和遥贺,这篇文章页就是在我电脑里留着做个见证。陈律师豪情之下,看到燕七和另外一个和我素未素 未平生的网友的文章后,挥毫写下《世间已无楚霸王》 一文,痛斥了燕七和那位网友的绥靖主义图谋。我这个人解读文章 的方式异于常人,我经常不怀好意地把文章要表达的意思和文章标题弄得不相符,甚至相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解读《世间已无楚霸 王》一文,就很准确地得出一个结论:少来绥靖阿拉,阿拉陈有西,绝对不做楚霸王!我如果做了,世间岂不是有了楚霸王?好的,很 好,燕七最敬重的就是绝不服输的真汉子。 太祖爷挥毫写下“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豪气直冲牛斗,只是不知太祖写下这豪迈的诗句凭的是他惊世骇俗的文采,还是正在过大江的百万大军?没 有人问过他,他也没有解释过,留给后人好费猜疑。要不干脆咱们也别猜了,这个问题就当作留给毛粉的作业,让他们去费精神吧,好 吧?咱们继续谈李庄案这个话题。 李庄案第2.5季的主题还是法律问题,我刚才说过法律问题在没有外力干扰下是个很好处理的问题,只是这次受外力干扰的不是重庆一方了。而法律问题的核心就 是一个字:“理”,谁有理?有多大理?我以前和弟兄们开过一个玩笑:作为法律工作者,人世间最可恨的事,就是“理”这个东西居然 不可以称轻重,论大小,要不然我们何至于这么辛苦?要是可以轻重大小来论,事情就简单多了,你我各自拿出一坨理来,称称轻重,比 比大小,好,你的理比我的重,比我的大,你有理,我服输。问题是我们要讲的理没有这么简单啊,你说你有理,我说我有理,万一打成 混战,谁有理不就是都说不清楚了,是吧? 好的,就算你们把理明确到一个几乎可以称轻重、论大小的程度,就一定无往而不利了?不一定啊,我给你说个谬论啊,这个理啊,其实有公母之分的,就算你那个 理比我的重,比我的大,万一不巧你那个理是母的怎么办?你肯定要骂我胡搅蛮缠不讲道理,有西啊,在这个几乎只有玄幻小说家才能理 解的世界里,还有什么奇迹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创造不出来呢?世间的怪物难道只有燕七吗?你错了,这些是我们熟极而流的招牌动作, 是这个国家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啊。 所以,一定会有2.5季,也只能是2.5季。 李庄案留给我们太多太多,可歌可泣,可哭可笑。在这个时代里,我们每个人都是挑战风车的堂吉诃德,每个人都是别人不可挑战的风车,我们在斗争的文化里成 长,长大后我们坚强不屈,我们无所畏惧,我们绝不妥协。我们心里没有神明,使得我们的宣誓变成作秀,我们心里没有宽容,使 得我们身边只有敌人。 我们勇敢而不善良,我们是斗士而不是绅士,我们好斗、善斗,我们就是革命的孩子!是的,革命不 是请客吃饭,不是绣花作画,革命就是一个阶级用暴力推翻另外一个阶级的专政,从而建立自己这个阶级的专政的武装行动(本人大学科 学社会主义教材定义。)那么,是不是要我们去闹革命?需不需要我们投身到火热的革命大潮中去?需不需要我们在革命的大潮中放声高 唱: 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有谁,可以回答我? 谨以本文的结语献给我所有70后的同龄人,放弃斗争哲学,完成对我们自己的救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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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明天不一定美好 但一定值得期待
2011-04-26 02:13:10 陈有西律师: 首先要声明一个问题,我不是重庆警察,原来我不认为这个问题是个大问题,现在发现很多律师朋友误会了,这个问题必须澄清一下,否则会严重误导了你们的思 路,这件事还没有消停,体制的运转不是说停就停,而且大家都需要一个消化吸收和冷静决策的时间,虽然事态的发展只有那么两三个选 项,但是每个选项都是难以取舍的,不过总的来说,世间之事莫不如水,顺势而为而已 ,其实也没什么好选的,但是过程 总是要有的。 其一,记得一个美国电影里的台词:“这个世界很小,而且很糟。”怎么看都好像是为我们这些法律人设计的台词。关于这个事件发生的深层因素,各位法学家已经 说得很多了,燕七其实就是读他们编写的教材过来的,有什么好辩驳的,他们对话的对象也不应该是我们,应该是峰层。说实在的,这次 李庄案对我来说,等我们看出事态已经失控,已经变成法治与人治的对决的时候,我们都已经无能为力了。我之所以写出对话一文,是 心有余悸,是痛定思痛,是满心欢喜的侥幸 ,不只是李庄律师,其实包括我们都逃过了一劫,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成果,居 然还要用这么高的规格来拯救一个律师,而从辩护技术上讲,可以胜任的律师恐怕说千千万万不过分的。对这件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感到 胆寒,我们其实应该想想,要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我呢?这个豪华的律师阵容应该是不可能的吧?我们的法制成果只有一层薄薄的壳,遇 上个把强人就足以把这层壳打得粉碎!这层壳被击破以后,我们还有什么呢?要就是清官和明君,要就是两把菜刀,而这些我们都不想 要。这次斗争中,只有律师冲锋在前,只有你们在呐喊,看了各位律师朋友的博客,我知道你们不是为了钱,至少这次不是。由此产生了 由衷的敬意,也开始思考我们这个层面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其二,我不想也用不着我来推卸责任,我只是说明一下我们这个层面的态度和原因。关于权力划分的游戏规则,你说的都对,但是就是有人被伤害了的。你可以说粗 暴管理不是你们的错,没错,但是你们就是伤害了警察,而且是在他们根本就没有做错什么的情况下被伤害的。你可以说那是当事人的意 愿或者是他们自己干的,拜托啦,他们有多少文化有多少法律素养还需要火眼金睛吗?这对于我们来说叫什么?就是幕后黑手啊!法律不 是我家的,受气是我受的,这种憋屈恐怕也是不能为别人所理解的。关于刑讯逼供问题,你有很多途径去了解,我也不多废话。你知道关 于刑讯逼供的投诉是每投必查的,我们没有当小事看待。我们要求不高,在你觉得这个投诉很扯时候规劝或者不参与总可以吧?好,即便 这些都是出于监督、爱护民警的良苦用心,我们就该默默承受,那么把这个投诉当作帮助嫌疑人脱罪的惯技又怎么说呢?如果在这个过程 中视我们办案民警为草芥,故意诬陷办案人,一旦投诉成立,那我们的弟兄就要坐牢的啊,哪来的公权优势呢?你投诉不成立,是 依法投诉,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投诉成立,我们要坐牢,这是一种多么不均衡的状态呢? 我们都是办案多年的人,李庄律师 这件事关键在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一点办案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无权自行立法,钻法律的空子是律师理所当然的权利 , 弥补法律的空子就不是执法部门的权利了,那是立法权的范畴。是的,李庄有理,但是李庄的理也就到此为止 。 三,陈律师说,这个案件是法治的胜利,是的,毫无疑问就是法治的胜利。套用李奇微对朝鲜战争的总结用语:这是在一 个错误的地方,针对错误的对象进行的一场错误的审判。 地方错了,因为重庆的意识形态问题让人惊疑;对象错了,世上认 识陈有西、杨金柱的律师恐怕不多,只要这两个错不存在一个,都结果难讲。世界上没有必然到来的公正,只有争取来的公正。因此,结 束无聊的争斗,寻求共识与法律范围内的合作,是我们这个层面上的人一个比较可行的选择。 至于法律以外的一些原因,我们不需要谈太多,反正我们是法律人就只管法律的事,别人吧法律和政治搅合在一起搞的如何我们也见了的,咱们也去效法未免太没眼 力了吧?如果有人问起法律以外的问题,我推荐的最佳答案是:“你说的是什么东东?”在目前有很多不知道倾向的媒体围观的情况下, 一定要保护自己,千万千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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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一个律师给重庆警
察的回信
2011年04月25日 22:23:14 燕七兄: 你给杨金柱律师的信,我看了几遍,很感动。写给杨律师,也很对。我第一次见到老杨,就是在重庆的江北法院门口,我站在法院 门口,看到老杨走上台阶,扬起他那本律师资格证书,大声说,我杨金柱是黑律师吗,我看到似乎无人敢捋其锋芒,兄弟我真的很感动。 换成我,要不是辩护人,也不会千里赴会,更无胆在法院门口大声演讲。杨度自夸,湖南是中国的普鲁士,真没错。既有铁血的毛,也有 热血的杨。 有朋友给我启示说,你这文章是重庆的软文,我仔细看过。我认为是真情流露。听命的文宣,最好,也无法说出这样的话。哪怕真 的是软文,只要属实,我也愿意交流。 任何职业都有对手,这类似一个生物链,如果没有对手,内部也会斗争。公安是罪案调查的第一个环节(除去检察院自侦的),而 律师,则是最后介入的环节。对于公安的菜,检察院只能端上来,法院只能吃,而律师一般会说,这菜,有问题。所谓弹劾式和纠问式的 区别。毕竟,我国的刑诉法已经启动对抗制,我们面上对抗的是检察院,实际上,对抗的是启动犯罪调查,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局。公安 和律师犹如两头蛇,通过互相竞技,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最大的公平,虽然,公安有公权力,然后,法律把举证责任让它承担,而律师 几乎没有什么特权,但是只负责挑刺。拿周星驰《功夫》的台词说,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个游戏,看似公平。 然,如你信所言,律师对警察刑讯逼供的批评似乎是你提到职业对抗的主要原因。你说到,警察也不想刑讯逼供,这恐怕是善良的 愿望,据我了解,硬是刑讯逼供,如乐清警方对钱成宇的涉嫌逼供,恐怕不是个案,而软的,如不让睡觉的“夜开花”,大概是普遍存在 的。这次李庄案第二季,对个别证人的乱的恐吓,我不只是听到一个。所以,这个职业对抗的源头推到律师头上,恐怕不公平。虽然,律 师中“坏人”也不少,坑蒙拐骗者,屡见不鲜。从职业来说,引起对抗的,是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不公平,我们的被告人没有沉默 权,我国对警察、检察院涉嫌刑讯,诱供的追究,往往要等人死了或者重伤了才进行,这才是我国刑讯逼供多的制度原因。在警方是强势 的情况下,本地律师往往会通过关系,甚至柔软的身段来化解这种职业对抗,李庄作为一个外地律师,又非常强硬,被挑中作为所杀的 鸡,不是没有道理。我曾问他,你为什么这么认真做案子,难道不知道风险吗?他叹口气说,我这个人,认准了的事情,一定要做到。性 格决定命运,即使,在被告席上,他也从不放弃对公诉人任何一个指控的反驳,似乎没请律师。这种性格,绝对不讨人喜欢,你所说的, 李庄第一次入罪后,公安“大快人心,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情感态度决定的“。我非常理解。 但是,往往等你出来做了律师后,才明白,律师原来那么无奈,要如李庄般认真做案子,就必须取证,因为光凭从公安的取证中找 漏洞,毕竟范围有限,而且证人不出庭。谁都知道,做笔录,学问很大。然后,如果证人翻供了,就是李庄第二。在李庄案第二季,我也 取了证,有的证言和公安取的不一样,当我离家时,还会告诉家人,一旦出事了,该如何。一个律师如果正常工作都要天天生离死别,谁 会去认真取证呢?被告人的人权,会被大大削弱。强力机关诸多职业讨厌律师,但是,真正家属出事,自己又没有关系时,所寄托希望 的,还是律师。 你说的司法部这种小媳妇的做法,你作为强力部门的一员,难以理解。其实,司法部和公安部如何能比?你们是刀把子,上面得宠 着,毕竟江山日常靠你们守着。司法部,排名和公安部差多少?管的律师,这几年除了发展经济有点用,刑事律师,越来越边缘化,拿我 朋友张培鸿的话,技术派和艺术派统统没用。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最终的结局是,回到纠问式,大堂上挂一明镜高悬,太爷坐堂问案即 可。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紫禁城内,其实不妨重设皇帝,太监。反正,不学西方那一套。现代文明只剩下汽车、计算机等器物,制度,还 是苏联的好!我们的对话基础,就不复存在。 所以,你讲到律师职业被挑中,尤其李庄高额收费,被“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一选择,抹黑李庄非常容易,其实,李庄可以 收上百万的,也有收5万跑很多次的。这种冒极大风险做案子,收高点,其实无可非议,你不知道,很多生意人,一天赚多少钱?上千 万!有一次吃饭,我说,随便点点菜,李庄赚的钱是血汗钱,不容易。话音未落,他妻子马上掉眼泪。抹完眼泪,说李庄工作非常卖力, 年三十听说证人回来了,还会出去。作为孝子的他,为了龚刚模的案子,只能在电话里给父亲拜寿。不是帮李庄宣传,我只是说,律师收 费的高低是市场决定的,而从目前为止,上海也有刑辩律师收上百万的,但是,取证上,未必能和李庄比。重庆打黑时利用的,也往往是 群众的仇富、仇官心理,只不过,善用群众心理的人,不能让群众知道自己的家庭、财产,否则,以后人家一旦运用这个,他也会被群众 咬死的。这就是孔夫子说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没有法律这个挡箭牌,人人都可以是牺牲品。文革,文革,只有一孤家寡人没受害! 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确实是脆弱的,律师的协会是官办的,律师的娘家是小媳妇,大部分律师,只能单打独斗,或者利用自己的资 源。如李庄第一季时,有很多律师和他划清界限,当然,更多的律师站了出来,然后,和正直的人们一起,吐点口水,也差点让领导下不 了台,之后,无奈,人家只能设了这种下三滥的局,李庄入局,非常正常,多少人会做革命烈士,只在乎名节?大部分都会受累于沉重的 肉身。文革中,有多少人能坚守?小平同志不也多次写信给毛主席。这种入局,不高尚,但,也正常。第二季的李庄案中,有杨金柱律 师、陕西的律师,江苏的律师、成都的律师来,其余大部分在网络上呐喊,而有组织的协会,没有一个出声的。律师协会的可怜可恨,确 实令大多数律师失望。然后,最后,民间律师的群体行动,也体现了一定的力量,当然,李庄案第二季的结局,归根结底,仍旧是体制内 法律人的坚守。这一点,我没有什么阴谋论,领导决定论。我宁愿相信是体制内柔性的坚持,我同意陈有西的观点。 燕兄把这个归结给对律师群体的斗争失败,我其实不同意。如果说这样,第一次也是对律师群体,为什么成功呢?毕竟,他对付的 是一个个人。人人都有侥幸心理。做商业的认为我不做刑辩,做刑辩的说,我不会那么倒霉!这就是,为什么来重庆的,只有寥寥数人! 杨金柱等的珍贵,值得大书!相信,下一次有类似事件,更多的人会去现场! 我认为是对人心的失败。第一次可能没有微博等新媒体,但是,对中国老百姓而言,第一次,重庆“合法伤害权“行使了,最终被 告人认了,也就过去了,我国向来如此。然后,再来一次,无辜再伤害已经受刑的人,手无缚鸡之力的弱者,情何以堪?简直是挑战人伦 底线。就是你说的,“既不得理,也不让人”。欺人太甚了。连体制内的人也看不下,何况一般公众。这次,恐怕再也无法抹黑了,就算 是”黑律师“,人家已经坐牢还了。还能如何? 谈到警察是法制建设的生力军,我承认,一个国家最不能缺的,大概就是警察了。没有你们,我们大概夜不成寐了。然后,警察既 可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生力军,也可以是作威作福人的御林军。国际上一些臭名昭著的强权国家,他们都有一个名称,叫“警察国家”。 说明,作为警察,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也是很容易被绑架的。朝鲜也有警察啊!是什么主力军?在这个古老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 中,作为警察个体,在力所能及情况下,一定要坚守法律规定的底线,有时,不妨顶一下,教科书上不是让我们学习民族的脊梁吗?不挺 直肩背,不像个男人,能做脊梁吗?警察是孩子们心目中的英雄,何不也面对领导,坚守法律底线!对坏人、对弱者狠,不算英雄!对强 者硬,才是英雄!这点,知易行难,与所有警察兄弟共勉! 谈到这里,不妨谈谈你的打黑英雄。其实,这个话题是最难的。中国做人,最忌讳谈及官员个人。我想少说几句。一,打黑 是好事,任何社会都有犯罪,都需要一些有责任心的警察来打击。而打击犯罪,确实是有风险的,二,打黑要坚守法定程序,刑讯逼 供出来的罪犯,极可能是冤案,远看佘祥林,近观赵作海。三,打黑是英雄,黑打就涉嫌违法。四,真正的英雄,是面对强者,不俯 首听命,而是坚持内心召唤的人。 在毛时代,能对毛说不的,彭德怀,那真是强者。在萨斯时期,能说出真相的蒋军医,那 是强者。我理解,你在公安群体中,面临同样的风险,而你对他打黑的说展现的勇敢,深表佩服,我能理解,犹如我们对杨金柱大战风 车,也很佩服。我也注意到,你只是对这一点表现了支持。对重庆公安大洗牌等,并未表态。这其中的不平,恐怕,以后是要有大风云 的。 令我动容的是,你说,“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公门之中好修行,我 离开重庆时写了条微博,是我真心感受,中国良好转型的希望,就在体制内人的坚守,舵轮在你们手中,中国这条大船不翻,关键靠的 是,体制内人,既能审时度势,又能看清大势,技术、魄力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一味依赖蛮力乱开,撞到冰山,泰坦尼克号也是会翻。只 要船翻了,谁都没好处!你,我,包括“懂得群众心理的领导”,都是乱世人,而不是乱世佳人。中国的乱世,民间往往会出很多朱元璋 内的厉害角色,而体制内的公子哥们,都会被天街踏尽公卿骨。当然,离开舵手的位置会失去很多,这就是魄力了。做民族的脊梁,不光 是要去做,还要会放弃。后者,是最难的。古话,但留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其实不讲田地,讲余地。小蒋的积德,蒋家后代,可以享用 多年。 唯真名士自风流!谁是大英雄?有本事领导中国成功转型,走向法治,走向民主的人,才是大英雄。而走回头路,吃祖宗饭的,不 能与时俱进的,往往是守成不足,败家有余的人!在以后转型的日子里,警察群体和另一强力群体,将决定,中国是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 沦!到那时,希望燕兄为代表的群体,是站在时代潮流一边的真英雄!我们做律师的,将会深表佩服!我们会以你们为骄傲! 毕竟,我们都是法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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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燕七答律师网友
(2011-04-25 21:54:06) 就在昨天,燕七把对于李庄案的一些思考整理成文了,本来,出于大家都理解的原因,这片文章至多就在我的QQ空间里会出现,然而,就在一遍遍阅读杨 金柱 律师博客的时候,我改变了想法。作为一个资深警察,毫无疑问我明白这个改变意味着什么,不过有什么呢?杨金柱律 师的饭碗(执业执照)不也是在叮当作响嘛,何况燕七不怕自有不怕的道理!我关注李庄案其实从关注打黑除恶开始,其实对这个工作, 我从王立军局长到重庆任职就有预感,这是一个警察的职业敏感性,别人学不来的。随后,一步步,打黑的调子被唱红压过,一步步到了 李庄案。李庄案的态度变化前边已经说过,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历来习惯换位思考,就看了相关律师的博客,杨金柱律师《我 还是有点大惊小怪 》开始,我开始关注杨律师,就有了和这个很汉子的律师交流的想法。看了各位网友的评论,燕七啼笑皆 非,我需要的是交流,需要和中国的律师交流,因为我觉得这是一群理性的法律人,谁知道兴头上的律师们看来误会了,认为我是来承认 错误的,为了澄清一下这种自我感觉良好之下造成的误会,燕七发帖于此,答复一些疑问。 一,燕七是不是重庆警察? 不是,是个中国警察,不在重庆管辖之下。 二,燕七与王立军是何关系?有没有接受王委托、命令什么的? 你们大可把我归类为“王粉”,我这个粉有些年头了,1999年,我们开展打黑除恶时候,我是副组长,急需要一些关于打击黑社会的经验材料,当时没有网络, 就是看内部刊物,结果找到了王立军写的一篇关于打黑除恶的经验交流材料,视野及其开阔,条理清晰,成为了燕七的一个工作指南。此 后本来也不太关注的,有发生了诬告他的案子,再次被我关注,好奇心一起,了解的就多了些,大致就这样吧。你们也可以去问问杨金柱 律师,他和李庄是不是有某种交易或者交情,不然怎么会写出《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一文,杨律师的回答我只需要依葫芦画瓢就是了, 反正差不多。 三,燕七是不是来绥靖的? 燕七不需要绥靖谁,事物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形势比人强,这个问题和法律有关,也不是绝对有关。燕七看到的,明眼人自然看得到,至于睁眼瞎,指给他看也看 不见。恕我说得含糊,有几个问题随便提一下就够了:1,李庄律师要是听说了他在监狱里时候,被人颂扬为民主与法制的斗士, 只怕会杀了颂扬那些人的心都有了的,别忘了他可是来自京城,那根线碰不得心里清楚得很 ;2,李庄会心甘情愿“被英 雄”吗?我看到有网友说律师是最善于妥协的人,我很赞同,其实我也还是很喜欢妥协,厌恶无聊的斗争的。3,天要下雨,娘要嫁人, 太祖爷都没法的事,也不知谁阻拦得住。4,从道义上讲,李庄律师付出的够多了,他已经为律师群体做出自己的贡献(大致也是 被贡献),要他背负这个群体更多的希望,是不是有点害人?还需要绥靖吗? 中国的任何一个律师,包括在李庄案中或仗义执言、或亲自出庭的各位精英,只要出于自己的意愿,处于李庄律师地位上,坚决为律师群体权利奋斗到底,燕七一定 会支持他,但是如果他做出另外一个选择,燕七也会理解他。你们会像燕七一样理解他?还是会再次指责他的软弱?这里我们是用良心对 话,无关其他。 四,燕七的文章是不是警察写得出来的? 说实在的,各位律师小看警察了,你们的大学同学里应该也有做警察的吧?160万多人的一个群体,经历了建国几十年的积累,其人才积累就真的那么不堪?只是 因为各方面原因,是条龙也得盘着,是只虎也只好卧着。真的各位需要一场两大群体的交锋的话,只要领导默许,警界精英尽出,即使以 公民身份,不依仗公权,也还真不怕了谁。只是这种群体交锋注定是梦想了,这么大动静,峰层岂会不知?以峰层之眼界,又怎么会任其 发生?你们是不是觉得很遗憾?其实,我们也是。 西方有句话,尊重你的敌人,哪怕有人拿我当敌人,也请你尊重人,你们代表的是律师这个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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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
作为唯物主义者,我历来不相信所谓“天意”、“天道”之类东西,李庄案给人了一个震撼,似乎指出了一个“天道”的轮廓。试想,一个省级城市的党委书记,理
论上讲拥有辖区内一切资源的支配权,几乎是以无穷无尽的人力财力和智力倾城以战,居然奈何不得一个律师,是为什么呢?这个事件
(已经不是一个案件)给人什么启示呢?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可以从这个事件里看到些什么呢?对于我们国家的未来这个事件意味着什么
呢?自李庄案撤诉,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现将思考的一些结论性看法发帖于此,求教于贤者。(2011-04-25 20:28:52) 一,作为体制内最容易与律师发生冲突的群体之一员,我大致说一下我们这个群体对李庄案的态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变化轨迹,首先,几 乎是一致的大快人心 ,实话说,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说会伤害到人,我们是最容易被伤害到的。动不动指责 我们刑讯逼供 ,事实上,我所在单位对这个问题的严厉之处不亚于任何一种形式的监督,所谓破案指标其实具体对于办案人 并无压力,压力只是在于领导,而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和处罚远远重于破案数不达标,两害相权取其轻,无论领导还是办案人都不笨,刑 讯逼供不能说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单位要几年才会听说一件刑讯逼供的事,而且大家的态度都认为这样做非常愚蠢。一句话,我 们不爱刑讯逼供 ,这种做法在我们这个群体内被视为弱智所为被嘲笑。但是我们经常被律师以这个问题投诉,律师有投诉的 权利,问题是我们这个部门是个在内部管理上宁枉不纵的群体,美其名曰“从严管理”,实际是粗暴管理。每一次投诉,我们都有人多少 受到委屈和伤害,这种憋闷没有能力向领导发作,就会指向投诉人,指向这个群体。长期这样,相互之间矛盾越来越深,律师对我们也是 毫不客气,我们对律师也是能整难看就绝不给好看,最后上升到体制性对抗,出于自我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限制律师会见、阅卷等 等权利 ,律师在痛骂这种非法规定的同时,想必也不会思索一下是为什么,是不是自己逼出来的?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 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 “眨眼睛”定案 以 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 ,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但是很快 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 晦,标准的评价是:“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 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 ,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 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 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 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 ,这种统一是 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 在这种群体性对抗、体制性对抗的基础上,悲剧终于发生了,但是,这个悲剧太大,太深刻,超出了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变成了我们所有人的悲剧,我们所有人的理 想都面临这个悲剧的挑战,这个理想的破灭将会导致我们和我们这个国家的彻底沉沦,我们会回到暴民政治的时代,在一个又一个疯狂的 漩涡里挣扎。 因此, 作为法治社会的法律人,在我们有能力阻止的时候我们都应该来阻止,无谓的、非理性的对抗应该结束了,律师和办案部门到了应该和解的时候了。具体说,律师在 当事人需要投诉办案人刑讯逼供时候,是否可以自己独立判断一下到底是不是属实?是否可以劝解一下或者不参与?是否可以在内部调查 中说句公道话?而作为办案人,兼听则明,有个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其实就相当于多了个助手和顾问,可以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更加客观公 正,有什么不好呢?尊重律师及其执业权利,就是尊重法律,有什么不好理解的?我们受一样的教育,用同样的教材,学同样的法律,我 们之间可以沟通的很多,只是缺少沟通的诚意,缺少以人为善的态度 。因此到了结束对抗的时候了,这样的对抗如果继续 下去,难说在某个疯子的诱导之下,李庄案又再续新篇,而且会更严密、更残酷 。你们可以说一个李庄倒下去,千万个李 庄站起来,难道说,在我们这个160万的队伍里,就都是孬种吗,这么多杀人越货的罪犯伏法,难道是他们自己到法院报到的?放纵罪 犯,未必是律师的福音,罚当其罪,也是我们的追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的共识可以非常广阔。因此,结束对抗,寻求法律范围内的 合作,应该是律师和办案部门的共识。 二,任何一个群体都是社会生态的一环,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群体利益膨胀过甚或者削弱过甚,都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反弹。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 为,现在社会,仇富仇官,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 社会上有地位,仇富仇官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但是律师这个群体总体上讲,在中国属于一个薄弱的群体,人数少,势 力单薄,生存条件其实很恶劣,抗打压能力远不如其他群体。 就李庄案而言,第一季的审判结果,其实就严重打压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当时司法管理部门实在太缺乏敏锐性,不是据理力争,也没有软性抗议,反而以极大的热情 宣传李庄案给律师的警示,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律师执业,对公安出台各种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视而不见,反而只是教育自己的孩子好好听话,小心别被坏孩子打了,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对内失去人心,对外软弱可欺,以后司法 部门形同虚设,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似乎不可避免了。须知司法管理部门和律师是共生关系,代表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法律的要 求,也是自己地位的需要。奇怪了的,一个地方诸侯的话就可以让司法部噤若寒蝉,听话也不要这么有远见吧? 然而,正是因为律师群体的弱小,成全了李庄案的胜利。 往前看一步,李庄案第二季设若李庄再次被判刑,司法部必然会再次借机开展律师队伍整顿,一则对上交差,二则借此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掌控能力,环环相扣,公检 法落井下石,再次出台限制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彻底把律师在司法领域边缘化,律师在群众中威信迅速散失,这个群体整体的生存环境 就会恶化到难以为继的地步,除了公职律师,这个群体不说会烟消云散的话,迅速缩水是必然的。但是,律师群体是社会生态的一环,社 会生态的自我恢复功能发威了,律师非官非富,但是承上启下,总体上是为社会群体服务而且服务得很不错的一个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 中间阶层,当这个群体的生存面临危机时候,整个社会会爆发出拯救这个群体的力量,重庆面临的巨大阻力,其实也就是社会生态的自我 恢复能力,重庆是在和整个社会对抗,是“逆天”之举,重庆之败,应该败得无怨无悔,有谁能够和整个社会对抗呢?有谁真的可 以斗得过天? 其实,因为社会生态的客观规律,重庆不只斗不过律师群体,哪怕重庆要和中国最弱势的群体——乞丐群体斗,都是斗不过的,设若,重庆出台规定,禁止乞讨,违 者重处,甚至枪毙,派出大量人员或威胁或规劝,无论软办法还是硬办法,就注定要失败,我们的社会不容许付出这么大的道义代价来保 持市容整洁,这就是注定失败的根源。因此,李庄案后,管理者应该总结一下,任何一个群体,都有生存的权利,事实上,只要这个社会 没有自然淘汰这个群体,无论采用什么办法,你都不可能彻底压制住这个群体的生命力。社会管理者是这个社会生态的维护者,是各群体 和阶层的协调人,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受损,也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膨胀,这才是社会管理者应当干好的工作。 三,李庄案透视出一条政治铁律:一隅不可以敌全国 ,无论在那一方面(尤其是意识形态),针对那一个群体。 不厚有个讲话,或许自己不这样想,但其实已经把整个律师界作为自己整治的对象了,以他的资源,对付重庆律师界没问题,对付李庄也 没问题,然而,对付整个中国律师界,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是他不必沮丧,这不是因为律师太狡猾,不信换个对手试试,学生?教师? 医生?农民?工人?莫不如此!而且作为未来的国家领导人他应该高兴 ,这是中国几千年大一统观念的力量,是人心凝聚 的体现,在困难面前,一个群体可以全国性地团结起来,不分南北东西一起面对,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伟大之处而不是缺点,是统治者的福 气而不是隐患,是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有一天不厚需要为了这个国家而唤起这个国家所有民众的力量的时候,他应该会为这个民族 具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而欣慰的。 最后,我借此谈谈我们的打黑英雄王立军局长,看待一个人必须全面客观而且历史地去看待,无论如何,他都不负打黑英雄这个称号,无论在李庄案中他有什么差 池,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英雄。我之所以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评价,和我的亲身经历有关,在我工作的小城里,总共开展过三次打黑除恶行 动,我两次担任专案组组长,一次副组长 ,这个经历使我知道,打黑除恶与其说需要工作水平毋宁说需要勇气,黑社会说 到底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只要领导决心坚定给我不动摇的支持,黑社会在我眼里还真就是草鸡瓦犬而已。无论你组织再庞大、小弟再众 多,我都不放在眼里,说实在的,人多只是在作案时候有好处,在面对侦查时候,就是个无法避免的死穴。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当我的妻 子被恐吓的时候,无人知道我内心的愤怒,也无人理解我势不两立的决心。这些都只是在我内心里驱使我努力工作,我觉得我是孤独的。 在知道王立军局长在东北打黑除恶中,曾经面对过黑社会的刺杀,面对过家人被威胁的时候,我想,至少他会明白打黑除恶对一个警察, 是什么样的考验,经历了这种考验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忠诚和勇敢,可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境界。现在我们都大致明白李 庄案第三季 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我需要说的是,理性一些,做点细活,不要伤害了不应该伤害的人,事情做过分了,结 果一定不会是自己想要的那种。事实已经证明,真理哪怕只是过头了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另外,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者,国之公 器,以大公之心去行使权力,则无坚不摧,若稍有私心杂念,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每个有志于在中国法治之路上留下自己姓名的 人,都要切记这一点。 对话本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由于你们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我只能谈我自己的看法,各位律师如有不同意见,恕我不能作答,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 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 附在杨金柱律师空间的声明: 杨律师,我不是重庆的,重庆警察很忙的,上班要打黑,下班要唱红,难说还要跳疯疯癫癫的忠字舞 ,特此说明 一下,免得谬误。我可能对李庄案没有你们这么强烈的义愤,原因见前贴,敬请谅解,但是对于中国法治的未来,对于国民将来会不会一 起发疯,和你就是一个立场。 我就是围观的一名中国警察,我敬佩真汉子,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因此在你博客里来寻求共识。如果说第一、二季是律师在围观的话,此后警察围观的就会很多,希 望理性交流,我只是发出警察的声音,不是来承认错误的,千万别误会了 。 成大事者,必大智大勇,大吉大利,王立军局长不必要我一个外省警察来为他辩护,他的口才和学识,不在各位之下,以后各位当有机会领教。我要围观的是,我们 具体经办的弟兄,会不会被各位当软柿子捏了,这就是我们的底线,我们会向你们学习,再也不会抛弃一个自己的同伴。李庄案第二季, 我们也学会了围观,俗话说学坏容易学好难啊,这不是?我们学的也挺快的。 |
| 来源: 各人的博客 |
20110422
徐凯:李庄案第二季,分镜头剧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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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第二季分镜头剧本(稿)
-- 李庄“漏罪”真相 《财经》法治记者:徐凯 4月19日上午8点多,在被押往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路上,李庄看到,法院门口有一群人拉起横幅,上书“杨金柱、李庄骗 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 ”“彻底清除黑心律师 ”。庭审休息期间,他怒不可遏地问辩护人:这些人是 谁?谁玩的小把戏? 当日,这位前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审。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李庄在担任上 海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下称金汤城)法人代表孟英案辩护人时,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干扰了孟英案 的审理工作。 相关证据显示,孟英案与李庄的“得意之作”辽阳朱立岩案 关联密切。孟英与朱立岩曾为夫妻,金汤城法定代表人虽 为孟英,但其实际控制人为朱立岩。朱立岩涉黑案案发后,孟英随即被捕,李庄先后担任了二人代理人。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起诉,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 公诉人称,辩 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 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 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自3月29日重庆方面披露李庄漏罪案以来,本刊记者在上海、辽阳、重庆、北京四地展开调查,还原李庄漏罪真相,再现庭审现 场。 一:上海拼图 在3月29日媒体报道之前,没有人会相信“李庄案”还会有“第二季”。 目光再次聚焦重庆和李庄。3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 移送江北区检察院。报道说,前一罪案发生在重庆;后一罪案的两宗事实分别发生在辽宁和上海。 有关报道惜墨如金,煞费思量。 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仅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将李庄起诉至江北区法院。审查起诉仅用五天时间。 李庄的辩护人杨学林魏汝久律师到重庆阅卷,方知重庆仅就李庄在上海的“犯罪行为”予以起诉。 让律师愤懑不已的是:这一所谓“漏罪案”,居然被重庆方面“雪藏”了14个半月 。除管辖权是否属于重庆存在重 大疑义外,整个侦查起诉程序甚多“不可理喻”处。 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庄,在侦查期间被剥夺了接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 已被“第一季”著名的“眨眼入罪”激荡的舆论,再度沸腾 。 对于刑辩律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几乎是一柄“悬剑”。在控辩表面平等,实质严重失衡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每年多有律师为 之所伤。 在这一罪名之下,李庄被“绊倒”两次,律师史上绝无仅有。物伤其类的律师们,在博客及网站发言,情绪悲怆。以至司法行 政部门不得不出面,约束律师言论。 女主角徐丽军 49岁的辽阳女子徐丽军,成为“李庄案第二季”的女主角。 在李庄2009年12月重庆被龚刚模及其家属检举,成为全国性新闻人物前,她一直在寻找李庄。 ——2008年7月和11月,她分别两次应李庄之邀,为李庄所代理的辽阳“朱立岩罪案 ”及上海“孟英罪 案 ”作证。 在李庄主持下,她与朱孟两家亲属,形成了一个“还款协议”:由朱孟两家偿还她83万元欠款及利息。她认为自己做到了李庄“交 办”的事,但对方不履行协议。 协议的另一方朱立岩与孟英曾为夫妇。朱2006年3月以来,一直羁押,今年刚刚被终审宣判为死刑;而孟虽被判处缓刑,但徐丽 军找不到孟的下落。 于是,自诉贫病交加的她,只能找“主持人”李庄。 李庄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着这个原则,我给双方调解还钱,双方达成这个协议。后来孟家没有履行这 个协议,为此我还多次督促朱孟两家,但结果不好。为此,受到过徐丽军的埋怨甚至指责,好象我欠她钱似的。为此我还挂过她电话,她 来北京多次找我,我拒绝见面,之后她还多次发我手机短信,威胁恐吓我。 2010年1月16日,徐丽军的投诉信寄达重庆市江北检察院 。 12天后,有关投诉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江北公安分局。 接警人员填写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中写道: “2004年6月10日,孟英借到上海投资桑拿浴为由,骗取徐丽军投资款83万元,将其中50万占为己有。该案被上海市徐汇 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孟英的辩护人李庄威胁徐丽军如不帮助孟英摆脱罪责,那么其被骗取的钱款,将分文得不到偿还。徐丽军迫 于无奈,到法院帮助孟英逃避法律制裁。 2008年11月,李庄又一次找到徐丽军,让其为朱立岩出伪证。徐丽军迫于无奈,又答应李庄要求,在辽阳宾馆,由李庄口述, 完成了虚假的证人证言。” 即日,一胡姓公安负责人批示:“初查”。 按有关规定,李庄此时尚是待决阶段,尚非服刑犯,此案犯罪发生地乃上海徐汇区公安局,重庆方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 但这个程序上的漏洞,被一个意外的举报勉强“补漏” 。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复举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称“李庄以案件难度大,需要开专家论证会为由,与龚家签定 代理合同,收费130万”。该举报行为按《登记表》日期,恰是“李庄案”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宣判日期。 李庄如被诉“合同诈骗”,被告人首当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因为律师是代表律师行与龚氏签约的。而130万的协议收费,在国内 影响力大的刑事案件的收费中并非“离谱”。 果真,经过一年多侦查的“合同诈骗罪案”,在五天的审查起诉阶段消失。同时消失的还有辽宁的“伪证案”情节。 诈骗伪证两案一虚一实,目的是重庆发生的“合同诈骗”之重罪,吸收“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轻罪。 徐丽军遂成为“李庄案第二季”的女主角。 与前度的龚刚模乃李庄代理案件的被告不同的是,她是李庄所代理案件的证人。 她在公安笔录中说:李庄曾表示,要是协助作伪证,朱孟不还钱,李庄代他们还都可以。 “投资”金汤城 徐丽军,人称“红军”,曾以经营桑拿设备为业。与朱立岩同为辽阳人。 据朱立岩亲属称,在2006年3月被辽阳警方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拘捕前,朱是辽阳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 有工厂、超市、地产及典当行等产业,并是辽阳市白塔区的人大代表。徐丽军则因一同经营装修材料生意之故,与朱丽岩妻子上海人孟英 交厚。 大约2001年,朱孟欲投资上海桑拿业,选中的地块乃上海市核心区东安路239号 。此处为原上海客车制造厂一 厂房,所在的枫林街道 以此招商引资。朱孟夫妇与街道签约 ,投资了注册资金2000万的企业——“金 汤城沐浴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为朱占10%,孟占90%。朱任总经理,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权力掌控人为朱 立岩。 从相关证据来看,其2000万注册资金并未到位。 同年8月6日,他们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据徐丽军称,两人仍共同生活。徐汇检察院的资料称,在注册公司时,他们已无夫妻关 系。朱家对此的解释是,虽然两人离婚后,孟英曾到美国待了一阵,但夫妇毕竟育有三名子女,所以两家一直保持密切联系,同时撮合朱 孟二人复合。至金汤城真正开业运行的2004至2005年间,两人关系几已恢复。 其时,东北桑拿业者在上海开业者甚众,未几即占上海半壁 。据上海警方人士对本刊称:来沪投资桑拿业的东北籍业 者中,有不少属于他们认为“敏感人士”。由于上海警方的“严格控制”,多开始做规矩生意。 次年,由于土地“招挂拍”政策,及获得世博会举办权等因素,上海地租陡升。“金汤城”租金相对低廉,未来营运的盈利空间甚 大。 上海公安部门记录,其正式开业时间是2004年6月。 热衷投资上海桑拿浴业,无法独立开业者,多谋求投资参股东北熟人开设的桑拿浴场。此前后数年,陆续有参与基建、设备提供的商 人,投资进入“金汤城”,更多的是辽阳籍人士朱立岩的同学及邻居。有资金进入“金汤城”者,背后仍有更多集资者参与,因此自称股 东而无股东之身份者,甚为庞杂。 通观有关资料,后来与朱孟并非一派的财务人员,亦承认整体投资情况,惟朱立岩最为清楚。一些应由孟英签署的文件,也由朱氏冒 签。而朱出让孟英名下之股份,对应钱款亦未进入公司。 据李庄向警方称:在集资合伙时,朱立岩曾经邀请徐丽军夫妇入股,遭到拒绝。后看到“金汤城”开业后异常红火,徐丽军又要求入 伙,亦为朱立岩拒绝。 据徐丽军等人的证言,她和丈夫王德伟(现已离婚)一度想投资朱立岩弟弟的浴场未成。即想转而投“金汤城”。其时,朱立岩认为 成为“金汤城”的股东,投资当以300万为最低标准,亦拒绝了徐丽军。 2004年6月9日,徐丽军找到孟英,要求投资“金汤城”。次日,徐丽军以王德伟名义投了100万元。钱是由公司出纳 王龙随王德伟去银行提的款 。 双方口说为凭,没有签定任何协议。 在2005年7月,孟英在徐汇公安的笔录中承认是投资款,因为当时徐丽军、王德伟是经辽阳市一个叫“铁映子”的人介绍来的。 当时,如果王德伟、徐丽军在金汤城投资之后,他们就要给“铁映子”介绍费,因为徐丽军不想付这钱,让我同他们统一说法,就说这钱 是借给我们金汤城的。 孟英在后来的证词中称:她当时要求徐王的100万以借款形式先进来,曾在电话中答复,办理工商登记很复杂。 此次提款办出两张本票,一张49.9万元,进入公司帐户;一张50万元,打入孟英的工商银行帐号,归还到期的房贷。 公司财务总监周立新 在四年后出证称:公司财务陈芳英 保管孟英的个人贷款卡,密码由陈掌握。“孟 英不知道密码,也无法使用该卡,银行催款直接找陈芳英联系。关于50万还孟英贷款,是我与朱立岩商量后由王龙办理。此前,孟英曾 替陈新华还房贷52万元,之后用陈的房子抵押,获得130万,用于购买公司的空调主机。” 陈芳英后为王德伟出具了100万的入帐凭证 。 在04年6月9日,也就是王德伟、徐丽军交付100万给孟英的前一天,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 司 ”。“金汤城”股东增加至9人,孟英出资降为826.2万,占41.31%。 此时,对朱立岩不满的“投资者”散布消息说:朱立岩将数千万从公司拿走,转到美国 。未获股东身份的王德 伟徐丽军,参与了一些“投资人”的“维权行动” 。 他们长期占据了“金汤城”的总统套房。随意签单,哄抢银箱等,使获得授权管理浴场的管理公司苦不堪言。 敌对行动,从上海一直蔓延到辽阳。 7月29日,在投诉公安部门,被认为属于经济纠纷后,王德伟向法院起诉朱孟及公司,要求确认投资及办理股权登记。次年初,法 院确认了该款系投资,然由于现9个股东多数股东不同意,法院未判决被告有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之责。后,王上诉,由于未交诉讼 费,销案 。 据徐丽军称,这100万元是徐丽军实际出资的。 被捕者朱孟 反对派股东为首的是投资200万的周恩奇。 2005年3月20日晚,徐丽军向徐汇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孟英挪用公司资金。而证据即是她从由王德伟的100万投资中拿出 50万给个人还房屋贷款。 3月21日,孟英被徐汇区公安分局拘留。4月27日被逮捕。 同年8月11日,上海虹口欧阳法律服务所 的两工作人员对徐丽军进行取证,并录音。也就是在这次取证时,徐丽军 突然改了口供。徐在录音中说:她向孟英提出投资后,“孟英告诉我说,你先别吱声,我先不告诉他,开业以后无论如何不会让你亏的, 条什么也没有,我和孟英是朋友么,没有出条”。后来,赵铁映和周恩奇说应该给她个“条”。徐丽军说:这不是投资给什么条 呀?然后,他们瞒着朱立岩,找了会计陈芳英开出了投资到款100万的收据。姓名是王德伟。 后来,徐丽军说,判决下来,确认了她是投资者,她就回东北了。3月20日,徐丽军从东北回来,即在周恩奇的家里,服用 了毒品“麻古”,晚上,她被架着到公安局。同去的是周恩奇和王德伟 。 她说是在当年春节,周让她迷恋上“麻古”的。由于“麻古”的反应,徐丽军全身发冷。她还记得周恩奇把外套脱了给她披;警察从 柜子里拿了大衣给周恩奇穿。““抽完麻果他们要我对他们怎么说我就怎么做 ”。 “我要上公安上检察院,他们说我作伪证,肯定把我关进去,我都准备认了。我是抱着这个决心来说的。我想了两周没睡觉 了,我不能让我良心受到谴责,害了朱立岩和孟英,对不对?我得实话实说,我不为别的,也得为了我三个孩子的妈妈(孟英),我 不能平白无故地把它说成是挪用,根本就不是挪用呀,对不? ” 周恩奇似乎知道徐丽军要翻供,他问徐:朱立岩给你200万? 在孟英被拘留后至10月1日取保候审,据代表朱、孟一方的相关人员统计,“金汤城”因股东纠纷,起码发生8起斗殴事件。 此后,双方冲突更加升级。 2006年1月12日,归属周恩奇一派的朱学岭带20多人,冲进“金汤城”四楼,找朱立岩“算帐”。朱两手下受伤,另外两工 作人员被击伤眼部。2月11日,双方为争夺银箱,又发生打斗 ,2月15日晚,朱手下找了个叫王正鑫的人,带人手执 太平斧,警棍冲到浴场客人区,导致浴客2人轻伤,3人轻微伤。在听说周恩奇在辽阳宾馆后,朱的手下又伏击周恩奇,砍成轻伤。 据代表朱立岩一方管理“金汤城”的朱立杰称,3月1日,归属周恩奇一派的韩立龙雇佣上百人,冲进大厅,枪走现金60多万。警 方抓走情绪冲动的双方人员。 3月2日下午,朱立岩在辽阳家中被抓捕。他正与一女子享用“麻古” 。而这个人,却是主动到他家来的徐丽军。 她成为朱立岩“容留他人吸毒”的直接证人。 朱立岩被抓后,周恩奇一派在“金汤城”占了绝对上风。 当年9月6日,徐汇区检察院决定对孟英再度逮捕。2008年4月27日,该逮捕令方才执行。 而一个细节在案卷中,被多处提及,在听说检察院不准备再次逮捕孟英后,一个女人在徐汇检察院楼上哭闹要跳楼,被工作人员抱 住。 此人又是徐丽杰。 而以后她的解释是,周恩奇曾承诺,一旦彻底赶走孟英,她能得到股权。 辩护者李庄 2006年5月1日左右,在孟英被逮捕后,孟英的姐姐孟玲将消息告诉朱立岩的家人。朱母推荐了正在为朱力岩当辩护律师的李 庄。5月3日,李庄抵达上海,当天就签了代理合同。与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同金额是5万元 。 开庭前,李庄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向法院递交45份无罪证据。 7月30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案”。 李庄的辩护意见说:孟英在前十次审讯中,无论侦查机关如何威逼利诱,均实事求是地对100万的性质进行陈述,由于关押 时间过长,禁不住公安机关以“释放”为诱饵,在逼供、诱供下进行了虚假招供。 同时,李庄认为若是投资,绝对不可以随意抽回。而王德伟、徐丽军夫妇从“金汤城”借款17万元,消费签单19万元。加上 2005年8月12日的笔录及录音,均证实所谓“投资”实际是“借款”。 在询问证人的方向,询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司法鉴定的有效性上,送达等问题上,控方证据均受到李庄的全面抗辩。 其中最有分量的是,徐丽军答应出庭作证。 徐丽军出庭作证基本重复了2005年8月12日的笔录。只是增加了有关“跳楼闹访”的内容。她说:跳楼是周恩奇一手安 排的,此前她过量抽了“麻古”,情绪不稳定。是周恩奇用手机遥控她,要求她装出要跳楼的样子,威逼检察院批捕孟英。 如法院认为抗辩有效,此案被告人孟英应无罪释放。 内情人士对本刊称:此案是“揩屁股案子”——检察院帮公安揩屁股,法院要为上两家揩屁股。 上海一年宣告无罪的 案件,多年来都是个位数。公检两家上来的案子,一旦判无罪,相关人员责任甚大。 而在李庄递交法庭的证据中,有据称是周恩奇为达到扳倒朱立岩,孟英的费用支出帐目;制作虚假审计报告费用数额;对诬陷 孟英有功人员的奖励数额;及对公安人员行贿数额 等。此两页纸的“明细帐”系徐丽军在周烧毁过程中从火中抢出。 在开庭前,李庄口述,双方签定“还款协议”。综合各方叙述,在孟英案开庭前,徐、孟、朱三家以及孟英的代理律师李庄曾一起吃 了一顿饭。席间,李庄与徐丽军曾就100万款项交谈。继而在李庄的主持下,由孟家一位亲属执笔,签订了前述“还款协议”。叙述者 的分歧在于,徐丽军一方称,席间李庄一直要求徐丽军将100万元的投资款说成借款,以此为孟英脱罪,而另一方则坚决否认。朱立杰 则向本刊表示,早在证人赴沪前,徐丽军就主动找上朱家,表示愿意为孟英出庭作证令其脱罪,根本不是出自律师的要求。她甚至反问, 席间那么多人,“李庄他可能这么做吗?” 与朱立杰的说法相对应,对于当时的徐丽军来说,已经不可能再从“金汤城”得到什么。因为在朱孟一派失势后,“金汤城”并未平 静,内部股东又一次分化,其他股东开始联手举报周恩奇,又有职工集体讨薪等各种纠纷不断。2008年6月20日,徐丽军赴沪为孟 英案作证前,深陷多重冲突的“金汤城”,终于被以存在“消防隐患”等理由查封 。此时“金汤城”亏空达5000多 万,所剩资产,尚不足债务处理。 李庄在重庆方面的笔录中说,双方背后都有人。孟家背后也有法院干部支招 。同为“孟英案”辩护人的上海律师俞明 称,他们两个辩护人观点不一,李是无罪辩护,而俞则倾向于罪轻辩护。 神秘力量左右,孟家与李庄终止合同。孟英的姐姐孟玲对本刊称:主要他是大律师,太忙了。而另有相关人则认为,他太猛,“上海 这里总是要给别人留余地”。 继任的辩护律师张勤,做了罪轻辩护。孟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两次开庭之间,检察院补充证据,对一些原倾向于周恩奇的股东作了笔录。有证人说,李庄曾经对他们讲,有办法说服徐丽军对 “100万”的性质说成借款。如此,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上将徐的出庭接受质证及其证言绕过去。 徐丽军的证言,并没有起到李庄所料想的作用。她的证言,如法院采信,所有其他不利于孟英的证据均要让道。 他不知道这个“无敌证据”,在1年半后,会让自己再陷罪案。 有一个说法是,徐丽军是受到朱立岩母亲之邀请,到上海作证的。而朱立岩的胞姐朱立杰则称,是徐主动指到母亲,说她能到上海作 证,为孟英脱罪,“叫她当庭释放”。 徐丽军则对重庆警察说,李庄以帮助她让孟家还钱,来要求她作出“100万”款子(剩余83万)性质,属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因 为两人关系好,即未写字据。 重庆公安为此取证数十份。从其呈交检察院,并在法院进行证据交换的笔录来看,李庄几乎是非常高调地在饭桌,当着徐孟朱 三家人家亲属近十人的面,与众人谈论如何将“投资”说成“借款”,可以使孟免于刑责,似乎超出一个刑辩律师自我保护的常识。 然而当时同桌吃饭的朱立杰却对《财经》表示,当时那么多人,“你说他可能(这么说)吗?”她还自述,重庆方面曾两次找她取 证,他当时曾有确表示否认,“我说李庄是个有政治头脑的律师,他不可能说出这种话来 ”。不过,她的证词并未出现在 控方的证据材料中。 2008年的一件事,似乎与徐丽军的态度再一次变化,或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周恩奇接受后,“金汤城”亏空达5000多万,材料商诉讼,职工讨薪,内部股东又一次分化,联手举报周恩奇12项犯罪。 6月20日,地方政府终于“忍无可忍”,以存在“消防隐患”“未经消防验收”“擅自非法经营”为名,由公安及消防部门 出动上百警力查封 。实际控制人周恩奇被处刑事拘留30天。周恩奇在警方动作前逃逸。 对徐丽英来说,她不可能再从“金汤城”得到什么。“金汤城”所剩资产,尚不足债务处理。她的近亲属也在笔录中说徐丽军,“以 前吸毒,情绪易于波动”。 二:辽阳打黑 位于辽阳火车站前广场的白塔大厦 ,斜对面正是著名的白塔公园,这幢处于黄金地段的建筑早已停业多年。自他的主 人朱立岩在2006年3月3日被逮捕后,白塔大厦的命运发生转折。 朱立岩的父亲朱飞领着记者,透过被粉刷过的玻璃里面,窥探到凌乱的内部。朱飞掩饰不住失望,长叹“可惜”了。 在白塔大厦背后,朱飞和老板住在一栋普通的居民楼内。两年之前,就是在二楼的民房里,两位两人见到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 庄律师。当场双方签署了代理协议书。“我们不相信李律师是一位坏人 。” 戴桂林告诉记者。但是,如果不是李庄代理案件,朱立岩也不会被判死刑。这一家人对李庄的感情颇为矛盾 。 如果细溯李庄的命运,让李庄声名鹊起的朱立岩案,则似乎是其命运走向的伏笔。在龚刚模之前,他就与体制之内的某股神秘力量交 锋。 “报案人”周恩奇 2006年3月3日,辽阳事久物业有限公司 (下称辽宁事久)法人代表朱立岩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出事之前,44岁的朱立岩在辽宁辽阳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名下产业涉足洗浴、KTV、超市等,他亦是辽阳市白塔区第15届人 大代表。朱立岩在辽阳最出名的产业当属白塔大厦。 1997年,地处站前的原白塔大厦员工近半年拿不到工资,上访不断。招商业户纷纷撤出,库存商品积压严重,经济状况接近破产 边缘。同年9月,朱立岩赢得了原白塔大厦转让权,注册成立了辽阳事久物业有限公司,转让后公司注入资金600多万元,补发了拖欠 员工的工资。1998年10月2日,新的购物商厦新世界商城 在原址开业,2003年的时候,事久物业还被称作“辽 阳民营商业企业崛起、发展、壮大的一个缩影”。 成功的企业家形象一朝之间被颠覆,朱立岩的命运进入戏剧性的轨道。在2006年3月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带走之后,是年4 月7日被释放。当日,他再次被辽阳市公安局刑拘,涉嫌罪名为“偷税罪”,而羁押地点也改为辽宁省扫黑除恶看守所 。 2007年1月,辽阳市公安局以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等移送至辽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朱立岩突然身陷囹圄,与一场斗殴有关。2006年2月16日深夜,朱立岩儿时的邻居周恩奇在辽阳宾馆门前遇袭,经司法鉴定为 轻伤。周恩奇由此向辽阳市公安局报案,辽阳方面异常重视,成立“2.16”专案组。 朱立岩与周恩奇情同发小。2003年,朱立岩、孟英夫妇二人在上海枫林街道 成立上海事久金汤城洗浴有限 公司 (下称金汤城洗浴),因资金短缺,周恩奇与金汤城有资金往来。不料,在金汤城在2004开业后不久,双方即为股 权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在浴场发生流血冲突。 辽阳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与朱立岩在上海经营金汤城,为争夺经营权产生矛盾,遂指使曲闯找人殴打周恩奇。 2006年2月,曲闯安排被告人邱明俊驾驶沪BQ2888 桑塔纳牌轿车带人在辽阳市伺机下手。2006年2月15 日20时许,曲闯得知周恩奇在辽阳宾馆后,指使多人在宾馆门前等候。次日1时许,当周恩奇走出宾馆时,叶茂等人将周砍倒在地后逃 走。事后,曲闯从朱立岩处拿来人民币1.6万元作为凑近,分给叶茂、陈琼等人各3000。 而朱立岩的父母则提供了另一种说法,2月份,周恩奇就带领一伙人砸过金汤城,并打伤朱立岩的下属曲闯。2月16日的斗殴不过 是曲闯报复周恩奇的个人行为。 在2006年3月3日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除了涉嫌故意伤害罪,朱立岩还被指涉“容留他人吸毒”,此处“他人”即为徐丽军。 辽阳市检方指控,2006年3月2日,朱立岩的合伙人徐丽君来到朱立岩家,提出要吸食毒品“麻古丸”,朱立岩派出曲闯购买吸管、 锡纸等吸毒工具,容留徐丽君在其家中吸毒食品“麻姑”丸。巧合的是,徐丽军3月2日在朱家吸毒,而警方第二天就刑拘了朱立 岩,警方几乎没费力气,就在朱家的餐桌上找到徐丽军余留的毒品。 辩护人李庄 本月14日10点左右,朱立岩的母亲戴桂秋在家中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书记员范登虎 ,邀 请戴桂秋去一趟辽阳市公安局。电话里,戴得知重庆方面已经有六七个人在辽阳市公安局等待。戴坚决拒绝,“和我儿子的案子一点关系 没有,重庆的事情我不搭理。” 这已经不是重庆方面第一次找上门,2010年10月左右,戴桂秋和重庆人士在沈阳一家宾馆面谈过。“上来就问我是不是给过李 庄不少钱,我说没多少钱,就15万。”戴桂秋告诉本刊记者。尽管李庄在重庆沦为阶下囚,但戴依然不改对“大律师”的良好印 象 。 2008年,戴桂秋在家中与李庄签署代理协议,委托其担任朱立岩的辩护律师。和这位北京来的律师一见面,戴桂秋就觉得 为儿子选对了人 。“不像其他律师,开口就要50万,他只要10万。朱立岩的弟弟朱立斌很惊讶,“抽的几块钱一 包的烟,人也很随和,喜欢和我们开玩笑。 ” 李庄并非朱家的第一位律师。朱立岩案2007年9月第一次开庭,他的律师团队均来自沈阳和辽阳两地。不过,他们的专业水平并 不让见过世面的朱家人信服。“法官不让说,他们就不做声了 。”戴桂秋抱怨。一审被判死刑之后,朱立岩上诉,朱家人 决定更换律师,经朋友介绍找到李庄。 重审开庭时间是2008年5月27日,李庄庭审的表现,本刊记者专门向参与庭审的几名律师核实了相关细节,得到肯定答复:“在 公诉人发问的约20个问题中,李庄律师先后4次以‘与本案无关、诱供、逼供’为由打断公诉人发问,其中一次得到审判长支持, 并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 最令人惊讶的是,在开庭过程中,李庄突然站起来,大声向法庭声明,他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至今未能合法会见当事人,无 法履行辩护职责”,继而详细陈述了自己会见当事人中遭遇的困境——先是不知道当事人被关押在哪里,而后又必须在警察陪同下会 见当事人。 回头来看,他当时陈述的那些困境,与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的局面如出一辙。做完这些言辞激烈的陈述后,李庄当即离去,即将走出 法庭大门的时候,他又回头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则,开庭属于违法!”愕然的法官们在合议后, 要求朱立岩更换律师,但遭拒绝,只好中途休庭。 不过,被中断的庭审并未影响最终判决,2008年底朱立岩再次被判死刑。朱家与李庄的代理协议在一审终止后,双方续签二审协 议,朱家这次支付的代理费为5万元。不过,未等到二审开庭,李庄在2010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刑拘。 “我和李庄聊过,不要去重庆那地方,把我弟弟的案子做好就够出名的了,他不听。”朱立斌告诉记者。戴桂秋总结李庄的失败, “他就是太傲了。” “黑社会”朱立岩 2007年9月,朱立岩拖着高位截瘫的腿出现在辽阳中院被告席,在被指控的罪名十多项罪名中,其因涉嫌“故意伤害”导致两人 死亡日后二审时被辽宁高院判处死刑。这项罪名,对于朱立岩,不仅可能意味着随时可能被终止的生命,而且连接着1994年那条失去 的左腿。 2005年5月31日,被称作辽阳市黑社会老大的“四毛子”张宏东 在辽宁鞍山被执行死刑,张的“马仔”郭永纲 列为同案被判无期徒刑。 1994年12月,朱立岩经营的歌舞厅的一名主持人和歌手之间发生矛盾 ,冲突不断升级,导致郭永刚的朋友宋亚 光被枪击致死。同在命案现场的郭永纲怀疑,杀害宋亚光的真凶乃朱立岩。随后,郭永纲设局射击朱立岩大腿和胳膊,尽管捡回一命,朱 立岩左腿被高位截肢,郭也因此于2005年获刑。 宋亚光命案随后被侦破,凶手为朱立岩“看场子”的属下金强 。2000年2月28日,辽阳市中院判处金强无期徒 刑。本刊记者获得这份编号为(2000)辽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通篇并未提到宋亚光之死与朱立岩有任何关联 。不 过,令人意外的是,在辽阳中院一审后不久,辽阳中院以(2008)辽阳市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对2000年对金强的刑事 判决。而在对朱立岩故意伤害宋亚光案的审判中,郭永纲和金强均以证人身份出现。 而在朱立岩被指控参与的另一起故意伤害案,同样面临相似的纰漏。因故意伤害何朋智,陈振军已于1998年被辽阳市中院判处无 期徒刑,朱立岩并未牵涉该案。这一裁决尚未撤销,陈振军却面临再次审判。 此外,辽阳市中院指控,1999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朱立岩为达到扩大自己势力,以黑护黑,聚敛更多资产的目的,笼 络了辽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张春瓦、李枫为其出谋划策,并陆续将金强、陈振军、王胜春等骨干成员网罗到身边,又纠集了陈松、高惠义等 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朱立岩直接或间接的控 制、指挥其下属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辽阳西部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的破坏了辽阳的 经济、社会生活 。其中,朱立岩被诉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私藏枪支罪、窝藏、包庇罪、寻衅滋事 罪 等十项罪名。 同样令人意外的是,对于20名涉黑被告,张春瓦、李枫因金汤城股权纠纷早已于2003年与朱立岩分道扬镳,陈振军、金强于 98年和2000年被判刑,另有超市保安、贸易公司职员等一半人员,朱立岩根本不认识,多名被告与朱立岩10多年没有联系。在一 审和二审中,辩护律师均为朱立岩作无罪辩护。 “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 势力犯罪团伙 。”辽宁省公安厅在2008年6月日举行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之 前,2007年打黑风暴席卷辽宁全省,朱立岩团伙顺理成章的成为辽阳市惟一的黑社会,此案由辽宁省公安厅督办。 三:重庆审判 与李庄前案不同,此案与重庆打黑运动无关,引发了舆论的空前关注。在庭审之前,经李庄家属委托,辩方组建了强大的律师团,其 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以及著名律师许兰亭、张青松、李肖霖、陈有 西 等,共计12人。 第一次庭审自19日9点30分开始,除短暂休庭和夜间休息外,一直延续到20日下午4时,并且还将于22日继续开庭审理。庭 上,检方先后出示了六组证据,包括17份证人证言;辩方出示了4份证据,有关键证人徐丽军的录音、录像,以及上海市徐汇区法院 2005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徐丽军的100万元款项是投资还是借款?李庄有无引诱、教唆徐丽军作伪证的行为?法院有无管辖权?警方侦查权是否正 当、侦查过程是否合法?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些问题激辩。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起诉,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 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 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 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无论如何,法庭内外的律师们,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 实体激辩 徐丽军的近亲在笔录中说,徐丽军“以前吸毒,情绪易于波动”。但这个情绪容易波动的人,正成为李庄漏罪案的关键人物。她交给 孟英的1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李庄找她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教唆行为?庭上,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两个实体问题,激烈交 锋。 检方认为,根据上海徐汇区法院孟英挪用资金案判决,徐丽军交给孟英的100万元应属投资款。 李庄辩称,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款,“充其量是有投资意向”。他认为,前述三方还款协议可以证明那笔款项 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辩护律师斯伟江则称,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此外,辩方录音证 据显示,徐丽军承认其与孟玲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投资款。 更重要的争论在于,李庄是否有教唆、引诱徐丽军做伪证的行为?这其中,检方最为核心的证据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 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 检方提供的徐丽军证言显示,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也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 子苏文龙证言则提到,孟英案开庭前,李庄走进证人室嘱咐徐将100万说成借款。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李庄先在庭审现场情绪激动站了起来,大吼“全是胡说八道”,继而李庄当庭要求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 。 庭上出示的徐丽军证言中,有一段是出庭后,徐丽军说李庄告诉他,你表现得很OK。“我从不会说OK二字,我学的是俄语”, 李庄说。 辩护人则认为,徐丽军吸毒多年,证词可疑,此次又不出庭,不能采信。其余证词,苏文龙为徐丽军之子,杨盛梅为徐丽军之母,一 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须依法排除。 李庄庭上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并给徐丽军精神病鉴定、尿样鉴定、检测他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希望 能重新做笔录。 对此,审判长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徐丽军在精神、心理上有问题,对作证有影响,不符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 定标准,对李庄要求不予准许。此外,法律没有禁止吸毒人员作证,所以李庄的申请不予准许。 程序之争 辩护人不仅质疑证人资格,还指称警方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斯伟江在辩护词中称,检方出示的多份证据,取证于侦查终结之后。卷宗 显示,4月6日,在诉至法院4日后,警方仍然对孟英之妹孟玲取证。他还指出,多份证人证词取证于茶馆、卧室、宾馆,地点可疑。另 外一名辩护律师杨学林则提出,目录中所列证据存在缺失。 对于这些质疑,公诉人辩称,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取证的时间在刑事诉讼过程 当中即可;取证地点在证人的建议下,选择在某些正式场合,并无不妥;证据分为在案证据和定罪证据,证据目录只是反映在案证据,庭 审中出示的证据为主要证据。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审判长称,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证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 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 管辖异议 双方最重要的争执,则为管辖权之争。在辩护律师看来,非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皆不具备管辖权。 针对李庄遗罪的侦查,早在李庄伪证案二审判决之前便已启动。卷宗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即收到对李 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并将举报材料转交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其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次日,李庄被送至 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押回江北区看守所继续侦查 。迄今,李庄被关押于江北 区看守所已逾1年零5个月 。 期间,重庆市警方在重庆、上海、辽宁等多地对李庄案进行侦查 。同时,不但未让李庄聘请代理律师,甚至家 属亦无法会见 。知情人士透露,家属曾给李庄多封书信,但看守所仅给李庄读了一两封 。 开庭不久,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予以驳回。此前法院对代理律师魏汝久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予以拒绝。 重庆方面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但斯伟江在辩护书中称,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上述司法解释前提不成立。 斯伟江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江北区检察院和法院都无管辖权。在他看来,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 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此后,应当由上海徐汇区检方公诉、徐汇区法院 审理。 庭外交锋 4月18日23时20分,在重庆市江北机场,曾为律师的湖南人杨金柱目睹了第二天李庄也将看到的场景:一群身份不明的重庆人 举着“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的牌子,向他示威。 第二天,同样的横幅出现在了江北区法院门口。被追问为何示威时,一位中年男子回答称,“李庄骗了我们130万 ”。 至于其具体身份,则不肯透露,称“去问警方,去问法院 ”。130万,正是当初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合同数额。 19日庭审当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来到法院,当被告知无法旁听后,他们选择在庭外围观。 一位陕西律师 称,“我们不是为李庄,而是为自己而来”。 由于司法部不允许出面 ,全国律协与北京市律协沟通,希望北京市律协能够关注李庄的案件。北京市律协组织 有关律师会商,建议成立律师团前往旁听,但因未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最终未能成行。 非独北京市司法局欲善其身。据本刊记者了解,多地司法局纷纷或开会或下文,要求对李庄案“不讨论、不参与、不辩护” 。 甚至李庄的前东家康达律师事务所亦避之不及。尽管李庄在看守所打出电话,希望其前同事,该所律师高子程为其辩护,但最 终未能如愿。该所主任傅洋对本刊记者称:“李庄跟我们没什么关系,我们也是被调查对象,请体谅,我们没有什么看法。” 辩护人斯伟江所列【案件时间节点】 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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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杨学林:李庄案第二季,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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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 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 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 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 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 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 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 态。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 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 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 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 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 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 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 一、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 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 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李庄没有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 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属于借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认识。把借款误认为是投资款的情况时有 发生。徐丽军是一个普通的妇女,她不是一个投资的专业人士,不可能懂得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果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按照法律规 定不是投资而是借款。然后按照律师的观点去法院改变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查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如果这样做 是违反法律的,那么侦查机关就是蓄意枉法;如果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因为这将对中国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 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丽军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提到李庄时称:“我说不是投资款,他还给我讲了投资款和借款在法律上的区别”;证人王辽在 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也说:“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这说明李庄是在以一个法 律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向徐丽军进行讲解,告诉徐丽军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庄对徐丽军进 行威胁、引诱和教唆的情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丽军在笔录中提到李庄向其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她的欠款,李庄自己归还她这些欠款。这种说法由于被李庄所否定而 徐丽军无法自圆其说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而不具有真实性。案卷材料显示,李庄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律师费是5万元。 这5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李庄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5万元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李庄并没有从孟 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件结果进行奖励的承诺。他不可能向徐丽军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就由自己归还83万元欠款。退一步 讲,对于83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李庄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徐丽军也不可能相信李庄。因为在此之前,在 有打款凭证的情况下,在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83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徐丽军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并不熟悉的李 庄的空口承诺?因此,本案不能充分排除徐丽军为了要回欠款,主动要求改变证言的可能性。而李庄仅仅是向徐丽军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2、徐丽军在接触李庄之前即已经改变了证言 徐丽军改变证言并不是2008年李庄介入孟英案后才发生的。早在2005年徐丽军就已经改变了证言,而这与李庄无关。徐丽军在 2010年8月22日、27日和11月4日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提到,2005年上海两个律师(实际为法律工作者)向她进行了调查, 她改变了证言,证明100万元是借款,还有录音。 既然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徐丽军已经改变了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并且李庄已经拿到徐丽军改变证言的录音资料。既有书面 材料,又有录音。这些证据已经可以用作证明100万元是借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徐丽军不出庭作证,李庄也可以向法庭出示 这些证据。李庄完全没有必要以自己归还83万元为代价来“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 3、李庄没有要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所谓“辩护人妨害作证”,使证人改变证言,关键要看其证言的真实性。如果其改变后的证言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但没有妨害作证,而 且还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显示,徐丽军改变后关于“借款”的证言才反映了真实情况,而其关于“投资”的证言 却反映了虚假情况。 从工商档案材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知,徐丽军自始至终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投资款。 即便有的人在“出资”的当时自认为是投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属性充其量也就是借款。因此,不 管个人在当时或者后来是如何认为的,都不能否认其借款的属性。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院作证时,肯定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投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当时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否则的话,将会严重扰 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因为如果仅凭证言就能认定某人的股东资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必通过真实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可以不花 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徐丽军改变证言有其目的,并非外来因素所致 从徐丽军一直的心理状态看,她并没有与公司风险共担的心理准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目的,一会儿说是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为 此还进行过假自杀。不论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这种心理状态恰恰是一种借款的心理状态。因为没有一个真正的股东 所追求的目标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投资回报,即分红。 如果徐丽军想当一个真正的股东,任凭外人怎么教唆,她也不会轻率地把投资款改说成借款,而把他的股东资格给弄没了。因此,徐丽军 的所谓出资,不论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他本人的心理上看,都属于借款。其在作证时说“借款”既没有违背客观事实,也没有违背其主观 愿望。 综上所述,李庄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告诉徐丽军其出资不属于投资而属于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 不是犯罪。 二、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 达到了定罪的证明程度。 1、证人徐丽军与李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徐丽军向孟英追要欠款一直没有成功,为此,徐丽军还曾经到北京找李庄。徐丽军与李庄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这一事实,从徐丽军的证 言中都可看出。这种情况下,徐丽军的控告和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徐丽军的证言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只有在得到其他证据充分 印证的情况下,徐丽军的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够得到认定,其证言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庄是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定罪判刑的,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 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当然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 常理。如果李庄果真存在被“徐丽军控告”的行为,在83万元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徐丽军没有必要等到数年后才提出控告。徐 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同时,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 回欠款的承诺。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如果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想要求李庄履 行承诺,李庄都已经被判刑了,他如何给你钱呢?因此,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出现的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的解释,无法得到其 他证据的印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怀疑。 2、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足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 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容易取得一致。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往往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一般情况下,证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 联系、沟通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一般来说意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证人之间证言的一致性,就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3、证人证言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 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李庄实施了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是否让徐丽军按照其安排将对投资的证言改为借款的证言,既没有录音等视听证据,也没有书证等其他证据,证言本身的真实性都无 法得到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证言就认定李庄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4、部分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失去或者降低证明效力。 (1)取证时间不合法: 如2011年3月31日向苏文龙的取证;2011年3月30日向田劼的取证;2011年3月29日向张勤的取证。根据起诉书所 称,本案是2011年3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于未见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手续,我们认为此后的取证均为非法。 (2)取证地点不合法:如对苏文龙的取证地点是在茶楼;对孟英的取证地点是在新乡居委会办公室;对张勤、俞明的取证地点是上海市 司法局;对闵圣闻的取证地点是在淮海中路1728号523室;对戴桂秋的取证地点是沈阳市辽宁大厦413房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 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提供证言。” 综合上述取证地点,均不是法定的三个地点。 (3)侦查人员采取诱导式、陷阱式提问 :如对戴桂秋的询问:“徐丽军与孟英合伙做的生意如何? ”这 是一个两难问题,无论如何回 答,都首先肯定了徐丽军与孟英是合伙做生意,当然就是投资和股东了 。又如对杨盛梅的 询问:“那到底是谁教唆徐丽军在孟英涉及的一个官司上作伪证的? ”先肯定了有人教唆,不论回答是谁,都有犯 罪发生。 这是对一位77岁老人的提问,你让她如何识别? (4)侦查人员欺骗证人涉案案由:如对闵圣闻的询问:“现在我们就孟英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找你进行调查核实 ”。 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孟英案的侦查机关是上海的,重庆市的侦查机关前来侦查的是李庄案。这种故意隐瞒案由、欺骗证人的做 法,违反取证规则,也是 不道德的。 5、本案被告人讯问笔录全部为非法证据。 被告人李庄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 期间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李庄 的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零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 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 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 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 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隐匿重要证据。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 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 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 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 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 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 于隐匿证据,我们请 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7、证人全部没有出庭作证。 我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通知控方全部十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可是一位也没有来。 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只 有当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书面证言效力、并且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才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而本案 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 如果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甚至于连是否存在 某个证人都无法确认 。特别是徐丽军,她既是据称的举报人,又是主要关键事实的证人 。但是她的举报是否 发生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护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出庭,才能查清。否则,徐丽军的证言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控方三种证据中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支撑控方证据体系的三条腿只剩下两条腿了。 而所谓书证,其实都是一些对认定犯罪事实没有直接意义的材料,如李庄的个人身份、李庄办理孟英案的手续等材料。这样一来,就只剩 下“证人证言”金鸡独立了。然而在全部证人证言中,据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李庄“教唆”徐丽军的,只有徐丽军本人和她儿子苏 文龙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人的证言无一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暂不论是不是真的),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这样一来,就只剩下 徐丽军母子的证言在“互相印证”了。由此我们已经可以判断,控方的证据极其薄弱,这只金鸡基本上要趴下了 。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 案 。虽然合议庭不允许提交徐丽军的录像,但是正如李庄刚才所讲的,一份徐丽军的录音就足矣。李庄的话又一次证 明了他是一位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因为只需要这一份录音证据,就足以将已经摇摇欲坠的控方证据体系全部击垮。 (该录 音的详细内容已经宣读,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控方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三、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 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鉴于李庄涉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发生在上海,因此,本案无论是审判管辖还是侦查管辖,均不属于重庆市。(斯伟江律师已经对此 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不再赘述) 四、李庄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侦查机关采取了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一直在对李庄进行抹黑。就在刚才,控方还用更加不堪入耳的语言给李庄扣上了“破坏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的文革式大帽子。说实话,我在未接触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门和媒体获悉了李庄的一些做法,对李庄的职业道德产生过怀疑。但是 当我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且三次会见了李庄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天有必要在此为李庄正名:李庄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 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仅就孟英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英的辩护人后,于2008年5月4日,李庄立即会见了孟英,查阅案件材料,对本案进行深入分 析。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英拟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至2008年7月30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会见孟英8 次,向法庭提交了45份证据,仅证人就达23名之多。戴桂秋在2010年8月24日的笔录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 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立岩在2010年9月14日的笔录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 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在我国的那些头上顶着光环的大牌律师中,有谁能够做到对一个只收五万元的案子如 此认真和付出?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李庄在手中没有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而且还能够熟练地引用法律条 文,甚至于他的质证质量有的还超过了我们两位辩护人。这与他常年累月的勤奋和积累是分不开的。我们无法想想,具有如此水平并且同 时也深知刑辩业务风险的一位资深律师,会去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昨天,李庄在回答我的提问时,已经给出了答案: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李庄还斩钉截铁地否认了他在执业中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 为,而且是在所有的经办案件中! 五、侦查机关的许多做法突破了法律与良心的底线 办案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追究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在办案中视法律于儿戏,肆意玩弄法律,则人民群众的 信任感和安全感将逐渐降低。我感到十分可笑的是,刚才控方竟然说李庄是在玩弄法律。 事实胜于雄辩。到底是谁在玩弄 法律,请看如下事实: 1、2010年2月9日,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接到执行通知书。第二天即2月10日, 李庄被送到南川监狱“服刑”。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李庄被告知又发现了漏罪,需要再回看守所“配合侦查办案”。(见 2011.3.25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情况说明》)这个过程前后五个小时左右。 侦查机关也许以为他们很聪明,用这个办法就可以说是在李庄的“服刑”期间发现了漏罪,因而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 定,由原审法院审理。岂不知卷宗材料显示的发现“漏罪”时间并非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间,而是此前的1月27日。这种情况恰恰不能 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侦查机关早不说发现漏罪,晚不说发现漏罪,恰恰在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候发出通知称“李庄还有余罪未被追究”。这 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留给我们的印象是拙劣的玩弄法律的技巧以及对被告人的肆意欺骗。 2、合同诈骗案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此后一天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立案。这是因为办案机关明知其对后罪无管辖权,而企图以先 立案有管辖权的来争夺其对后罪的管辖权。严格地说不存在争夺,因为没有其他地方在与重庆市争夺。这是因为其他地方并不认为李庄在 他们那里的行为属于犯罪,否则的话,岂不是在发生这种行为的2008年就已经在那个地方立案侦查了。 办案机关用这种办法获得了管辖权后,又将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唯独将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罪起诉。 这种强迫审判机关 对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绑架行为,其内心对于司法的敬畏感丧失殆尽,留存的只是对 司法的嘲弄。 3、本案侦查时间从2010年2月17日就开始了,至2011年3月28日才结束侦查,时间长达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一天。 从 检察机关只用四天就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来看,似乎证据体系已经相当完备,无需发回补充侦查了。可是就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间,侦 查机关还在不断地提交新的证据。如果这种做法仅仅表现出侦查机关的办案随意性以及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那么在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 后,侦查机关还在进行新的调查取证,那就是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了。如果说前面的几种情况属于侦查机关钻法律空子的话,其在 审判阶段还源源不断地调查取证并且提交法庭,那就是明目张胆地挑战司法的权威了,是在全国都闻所未闻的践踏法律了。 4、李庄被终审宣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监狱服刑。这样李庄可以依法享有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 特别是家属会见的权利。即便是在看守所服刑(当然将李庄羁押在看守所服刑也是违法的),也是应当给予家属会见权的。因为使 一个已决犯人得到家属会见,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 而本案的侦查机关竟然使得李庄在终审宣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 无法与家属会见。 据家属反映,他们是每半月就写一封信给李庄 的,而据李庄说,管教只给他有选择 性地念过一封。 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人道主义。 5、李庄在被羁押的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只能听到对他全盘否定的声音,只能看到对他全盘否定的材料。而外界对他的涉案有争议的情 况,特别是律师界发出的许多声援的声音,他是不知道的。侦查机关以欺骗来摧毁一个被告人的心理,已经突破了良心底线了。 更 有甚者,在我与魏汝久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之后,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两位律师的评论。这些评论大部分是肯定我们的工作,也有 一些不同看法,还有少量的五毛进行的谩骂 。侦查机关竟然将那些对我们谩骂的帖子打印出来给李庄看,而对那些肯定我 们辩护工作的评论却只字不提。后来对斯伟江律师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侦查机关用这种类似“下三烂”的方式在 被告人面前诋毁其辩护律师,我敢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开庭的前一天我们会见时,李庄才最终告诉我们其自己的辩护方案,就是坚决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但是他在说话时是非常小心谨慎 的,生怕暴露自己的这一决定。这充分说明,李庄在被羁押的过程中,受到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联系到李 庄在庭审中表示其从来没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李庄的真实观点,那就是他从来就没有罪 。 6、围绕本案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值得善良的人们深思。就在昨晚,湖南律师杨金柱来到重庆准备要求旁听本案,在机场竟然遭到 30多人的围攻。他们打出横幅“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李庄还我130万元 ”。巧合的是,在本案开庭前的一个小时, 这些人又来到江北法院门口打出了“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 ”的横幅。这使我立刻想到了文革的情 景。文革是无法无天,现在可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些人来到法院门口,是想干扰司法吗?这种集会和示威活动经过哪里批准的?其 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普通老百姓是无法做到的 。 另外,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将大量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关在门外?为了对记者严防死守,竟然连家属的旁听人数也要进行 无端的限制。这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们,李庄的所谓漏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完全是侦查机关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 , 其目的是企图在2011年6月11日李庄刑满后继续关押李庄 。然而事实和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李庄是无罪的。真正破坏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我在这里请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你们的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裁决。我衷心地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天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能说这样一句话:“当 年咱们办理李庄案,起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 谢谢你们!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1年4月20日 |
| 来源: 陈有西学术网 |
斯伟江:李庄案第二季,一审辩护词
| 党中央要荒腔走板到什么程度,民众才会开始愤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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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 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 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 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 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 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 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 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 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 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 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 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 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 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 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后,所谓的合同诈 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 管辖权案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 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 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 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 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 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 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 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1],(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 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 。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 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 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 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 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 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果这种做法,只能 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 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 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 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 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 利。 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 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 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 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 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 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 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 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 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 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本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 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 公 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 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 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 , 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 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 。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明 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 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 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 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 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 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 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盖 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 款项只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 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 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 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 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为这是投 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 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 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徐丽军也没有去撤 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 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为股东。因 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 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 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 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本身就说明 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 状态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 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 “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 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 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 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 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 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 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 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 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 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 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 的债权而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 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 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 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 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 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 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 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 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 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之后,恐 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 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 见到鬼 ,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 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 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 。违背法 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 。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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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2
贺卫方:李庄案第二季,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 贺卫方说的都是常识 遗憾的是党和中央政府总是站在历史错误的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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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贺卫方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 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 。在我看来, 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 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 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 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 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 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 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 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 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 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 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 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 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 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 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 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 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 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 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 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 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 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 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 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 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 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 《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 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 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 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 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 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 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 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 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 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 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 (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 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 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 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 。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 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 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 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 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 。 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 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 。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 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 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 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 。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 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 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 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 。“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 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 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 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 |
| 来源: 贺卫方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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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旗帜网的批判信
近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先生在自己的博客发表了致重庆法学界的一封公开信。在这封公开信中,贺卫方先生为李庄鸣冤叫屈,指出重庆司法界执法不公,指责重 庆司法界「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 重庆在唱红打黑之前,黑帮势力已经渗透到了司法界,重庆司法面对黑帮势力已经形同虚设,重庆司法似乎成为了黑帮势力对于平民百姓实施黑道专政的工具。因此 要想改变重庆黑暗的社会面貌,只有而且只能依靠政治力量。而政治力量来自于群众,通过唱红打黑,只有发动群众运动,大打一 场人民战争,动员群众揭发社会黑暗势力,让社会黑暗势力暴露在群众运动的汹涌大海之中,正义才能战胜邪恶的力量 。 对于重庆的唱红打黑,贺卫方先生强调司法的中立性,强调法制,这绝不是以法学专家的角度单单从法制的观念提出的建言。事实上,贺卫方先生是一位有着很强的 政治意识的「法学专家」,这一点在他的文章『法治与所谓大国崛起』可以看到。 在『法治与所谓大国崛起 』这片文章中,贺卫方先生说,「即便以强国而论,一个悖论式的道理也可以从历史的 事实里发现,那就是,一个国家的强大往往不是来自于统治者或政府的强权;恰恰相反,它更多地来自宪法和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全方位 限制。而其他一些国家之所以国大力弱,原因并不在于那里缺少专制政府或强势的领导人,而恰好是因为政府雷霆万钧般的权力的存在, 以及始终无法将这种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的事实。」 「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便是驯服政府。如何让一个权力本来不受限制的君主——当然也包括其他权势机构或人物——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循规蹈矩,这却是一个大 挑战。」 「民主本身正是这种限权努力的一部分。统治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接受人民监督,自雅典开始的这种民主实践的效果便是与君主制下全然不同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 关系。」 贺卫方先生在这里谈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制,是依法治国。贺卫方先生设想让「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在他看来,不客气地讲,法治是驯兽师,政治是猛兽,他说 「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便是驯服政府。」在贺卫方先生看来,民主甚至是法治的一部分而已,他说,「民主本身正是这种限权努力的一部 分。」 法治在贺卫方先生看来是多么的崇高,多么的神圣而不可侵犯,法治似乎超越了政治本身,国家的强大来自于依法治国,来自于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 在马列毛主义者看来,国家是阶级的产物,当阶级矛盾激化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时,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国家于是产生了,法治不过是国家暴力工具 的一部分。法治是治国之器,政治是治国之魂,法治要为政治服务。治国之魂即政治之魂,政治之魂一点也不玄奥,政治之魂就是阶级之 魂,哪一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那么哪一个阶级之魂就是国家的政治之魂。 商鞅变法,就是依法治国,但是商鞅变法绝不是什么「司法中立」。商鞅变法是依法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依法破除奴隶主阶级的土地国有制,商鞅变法是地 主阶级压迫奴隶主阶级的法治。商鞅变法之所以得以实施,是因为得到了政治力量的支持,商鞅得到了秦国国王秦孝公的支持,而秦孝公 代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地主阶级的利益成为了秦国的政治之魂。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对于神权和君权的革命,是资产阶级对于教士和贵族的革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的政治理想。 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绝不是什么「司法中立」,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是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专政。法国革命的成果 『人权宣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资产阶级利用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推翻了神权和君权封建统治之后,作为政治交换, 资产阶级承认了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但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财产无非是生活资料而已,生活资料除 了作为生存的必须消费品之外,不会给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而资产阶级的财产是资产,是生产资料,资产可以使资 产阶级享有奴役剥削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特权,即资产阶级天生享有奴役剥削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资产阶级法权。私有财产 神圣而不可侵犯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法权神圣而不可侵犯,资产阶级法权受到资产阶级法制的保护。借用贺卫方先生的话讲,资产阶级法治 是让权贵精英纳入资产阶级法治的轨道,资产阶级通过法治驯服政府。贺卫方先生或许不明白或者装着不明白资产阶级通过法治驯服政府 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通过法治驯服政府的这一政治要求其实一点也不过分,资产阶级的这一政治要求其实正是反映 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之魂。治国之器之法治,是资产阶级出资维持的,治国之魂,是资产阶级之魂,法治再崇高,也没有资产阶级利益 高贵。 社会主义革命,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既不是人治也不是法治,无产阶级专政反映了无 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意志,无产阶级专政反映了宇宙的意志。在无产阶级专政看来,法治是人治,依法治国是权贵精英专制,依法治 国是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具体表现为群众运动和法制建设,群众运动是本,法制建设是末,群众运动和法制建设 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群众运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法制建设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群众运动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群众运动是罢工自 由,群众运动是游行示威自由。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制建设不等于法治,依法治国更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所以仅仅从法制或依法治国的角度 以司法知识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指手画脚,是不懂得无产阶级专政的意义的行为,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行为。 贺卫方先生崇尚法治,视司法中立为依法治国的生命。那么贺卫方先生是不是一位超越了阶级的具有人文情怀的圣人呢?不是那么一回事。贺卫方先生致重庆法学界 的一封公开信,明明是谈论法制的问题,可是他偏偏谈政治问题,贺卫方先生说在重庆「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 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在贺卫方先生看来,文革是无法无天的时代,他为什么对于文革会有这种认识呢? 贺卫方先生说,「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一九七八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 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 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 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 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贺卫方先生的表白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贺卫方先生对于在文革中备受压制的反动精英们予以深深的同情,那些反动精英们的眼泪激发了贺卫方先生参与祖国的法治 建设的人文情怀。贺卫方先生为什么不问一问究竟是谁压制了他的老师呢?有些人专门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为敌,受到无产 阶级专政的压制一点也不冤 ,但是在文革中很多人其实就是受到了今天高喊依法治国的口号的人的压制。那些高喊依法治国 的人,过去压制死老虎黑五类,欺负没权没势的知识分子,今天反过来压制弱势群体,用金钱名誉喂饱曾经被自己踩在脚下的读书人,一 些读书人出卖了自己的灵魂,做了为虎作伥的反动精英。 文革是文化的革命,文革只触及人们的灵魂,不伤及人的肉体,要文斗,不要武斗,这些都写在文革宪章十六条里。文革中的武斗是党内资产阶级司令部为了转移斗 争方向挑斗起来的,目的是让群众斗群众,以达到保护走资派的目的。文革是文化的革命,文革借助群众的力量清除共产党内的反动官 僚,建立大众政治的民主文化。阶级的存在是客观的,是无法超越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阶级矛盾不是贺卫方先生的司法中立 所能解决得了的。看看今天权贵欺压劳动人民,反动精英为虎作伥丧失人性,这些社会矛盾不是阶级斗争是什么?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人类要想解放,要想争得自由,就必须建立新的文化,这种新的文化和传统的剥削阶级的文化是有根本区别的。社会的阶级斗争,必然 反映到党内的政治斗争,其政治斗争表现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路线的斗争。所以党内两个司令部之间的斗争,形式上是权力斗争, 本质上是路线斗争,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权力斗争,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路线斗争。 地主阶级的文化是通过否定奴隶主阶级的文化而来的,资产阶级的文化是通过否定地主阶级的文化而来的,无产阶级的文化也必然是通过否定资产阶级的文化而诞 生,这种否定是革命,是文化的革命,文革的伟大历史意义就在于此。 对于文革的认识,不能左右于个人利益的得失,要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来分析判断。消灭剥削,消灭压迫,从一人君主之民主,到资产阶级的小民主,从资产阶级 的小民主到全人类的大民主,这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任何人都不能阻挡,而文革恰恰探索了人类的大民主。只有像贺卫方先生那样自 私自利的人才会反对主席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如果贺卫方先生生在地主阶级革命时代,贺卫方先生很有可能支持奴隶主阶级反对地 主阶级。如果贺卫方先生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贺卫方先生很有可能支持地主阶级反对资产阶级。贺卫方先生生在了社会主义革命时 代,贺卫方先生正在支持资产阶级而反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否定文革的结果是什么?看看当今吃人的社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回 答,贺卫方先生的司法中立无非是为了维护这个吃人的社会。 正因为贺卫方先生否定文革,所以贺卫方先生把重庆打黑的「群众来信和检举」污蔑为「社会密告」,把轰轰烈烈的卓有成效的重庆打黑行动,讥讽为是数百个『专 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贺卫方先生还指责公检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 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 重庆打黑,公检法究竟怎么个「不分彼此联合办案」,不清楚。但是,公检法应该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公检法应该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公检法应该是保护无 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利益的政治力量。因此,公检法本身就是一家,公检法本来就不分彼此,公检法只有司法分工的不同,公检 法是人民公安,是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是公检法的主人 。如果公检法离开了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如果公检法离开 了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支持,如果公检法没有了「群众来信和检举」的呼应,公检法必然异化为权贵和反动精英欺压老百姓的工 具。如果贺卫方先生所推崇的「审判独立、程序正义」仅仅是为了维护黑帮和权贵精英利益的法制,那么这种法制对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 动人民,对于弱势群体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 贺卫方先生对于打黑英雄王立军说了四句话。 贺卫方的第一句说,「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 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 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很难相信这是一位法学专家说的话,如果贺卫方先生和王立军谈司法程序问题还合乎贺卫方先生的身份,贺卫方先生大谈抽象的指导思想问题,人性问题,人性的弱 点问题,秩序和自由的问题,贺卫方先生怎么看怎么像一位思想家。在这里倒想问一问贺卫方先生,您究竟是法学专家还是思想家?难道 唱红打黑净化社会是危险的指导思想吗? 既然要「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那么您的 「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法治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您说「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难道法治不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吗?您说的自由究竟是什么意思呢?难道是权贵精英的自由吗?难道是有钱人的自由吗?难道是黑帮强盗们的自由吗? 贺卫方的第二句说,「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 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 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贺卫方先生说得是,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问题。您不仅仅是一位法学专家,您还是关心政治和思想的具有人文情怀的人士,您应该知道法律是谁定的。法律是 『白社会』定的,不分东方的『白社会』还是西方的『白社会』,再好的法律也要由『白社会』操控,『白社会』总不能要受制于自己定 的法律吧?什么三权分立也好,什么司法独立也好,都不能解决这个『白社会』的问题,『白社会』的问题只能借助于『白社会』之外的 群众力量才能得以解决,您被『白社会』问题所困扰,是因为您对于文革有阶级偏见。 贺卫方的第三句说,「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 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 贺卫方先生的这第三句更不像是一位法学专家应该说的话,贺卫方先生不但思维逻辑混乱,视打击犯罪为非法,贺卫方先生还乱用资产阶级的平等概念,资 产阶级的平等概念只适用于资本,谁拥有了资本,谁就拥有了平等的权利 。黑帮分子自走上黑帮之路开始,黑帮分子就已经 失去了享受社会平等的权利,您给黑帮分子平等预期,首先资产阶级都不会同意。在丛林社会,强权即公理,在阶级社会,国家即暴力, 以国家之暴力治黑帮之暴力,就是您所说的『以黑制黑』。对于暴力难道能以您貌似平等的虚伪的人文关怀来化解吗?为什么现今社会的 黑帮势力如此猖獗您想到没有?就是因为像您这样的法学专家的话语权过于强大的缘故。贺卫方先生的话语权究竟强大到什么程度?据 说,贺卫方先生曾建议司法人员脱掉专政色彩的制服,后来法官果然穿上了法袍。 贺卫方的第四句说,「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 性。」 贺卫方先生要求「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按着贺卫方先生的逻辑,司法权又该受谁的制约呢?您要求警察权受制于司法权,又要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难道法治 是独立于社会独立于政治的存在吗?政治与法治究竟谁大谁小?法比天大吗? 贺卫方先生末了还大发感慨重庆的唱红打黑是红色恐怖,面对红色的海洋,贺卫方先生不禁产生了复杂的联想,即山城红 旗之「满目赤色」是由唱红打黑中的死刑犯的鲜血染红的 。 五星红旗是由为了建立新中国而牺牲的烈士的鲜血染红的,这是中国革命的历史常识。 贺卫方先生通过侮辱五 星红旗的红色,侮辱了无数的革命烈士,通过侮辱革命烈士,贺卫方先生推翻了新中国的合法性。 贺卫方先生的依法治国究竟为谁而治?贺卫方先生为什么为山城黑帮喊冤?贺卫方先生的心究竟是红色的还是黑色的? |
| 来源:萬里雪飄的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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