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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 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 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 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 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 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 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 态。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 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 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 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 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 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 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 一、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 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 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李庄没有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 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属于借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认识。把借款误认为是投资款的情况时有 发生。徐丽军是一个普通的妇女,她不是一个投资的专业人士,不可能懂得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果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按照法律规 定不是投资而是借款。然后按照律师的观点去法院改变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查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如果这样做 是违反法律的,那么侦查机关就是蓄意枉法;如果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因为这将对中国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 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丽军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提到李庄时称:“我说不是投资款,他还给我讲了投资款和借款在法律上的区别”;证人王辽在 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也说:“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这说明李庄是在以一个法 律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向徐丽军进行讲解,告诉徐丽军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庄对徐丽军进 行威胁、引诱和教唆的情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丽军在笔录中提到李庄向其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她的欠款,李庄自己归还她这些欠款。这种说法由于被李庄所否定而 徐丽军无法自圆其说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而不具有真实性。案卷材料显示,李庄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律师费是5万元。 这5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李庄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5万元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李庄并没有从孟 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件结果进行奖励的承诺。他不可能向徐丽军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就由自己归还83万元欠款。退一步 讲,对于83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李庄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徐丽军也不可能相信李庄。因为在此之前,在 有打款凭证的情况下,在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83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徐丽军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并不熟悉的李 庄的空口承诺?因此,本案不能充分排除徐丽军为了要回欠款,主动要求改变证言的可能性。而李庄仅仅是向徐丽军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2、徐丽军在接触李庄之前即已经改变了证言 徐丽军改变证言并不是2008年李庄介入孟英案后才发生的。早在2005年徐丽军就已经改变了证言,而这与李庄无关。徐丽军在 2010年8月22日、27日和11月4日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提到,2005年上海两个律师(实际为法律工作者)向她进行了调查, 她改变了证言,证明100万元是借款,还有录音。 既然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徐丽军已经改变了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并且李庄已经拿到徐丽军改变证言的录音资料。既有书面 材料,又有录音。这些证据已经可以用作证明100万元是借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徐丽军不出庭作证,李庄也可以向法庭出示 这些证据。李庄完全没有必要以自己归还83万元为代价来“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 3、李庄没有要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所谓“辩护人妨害作证”,使证人改变证言,关键要看其证言的真实性。如果其改变后的证言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但没有妨害作证,而 且还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显示,徐丽军改变后关于“借款”的证言才反映了真实情况,而其关于“投资”的证言 却反映了虚假情况。 从工商档案材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知,徐丽军自始至终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投资款。 即便有的人在“出资”的当时自认为是投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属性充其量也就是借款。因此,不 管个人在当时或者后来是如何认为的,都不能否认其借款的属性。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院作证时,肯定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投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当时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否则的话,将会严重扰 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因为如果仅凭证言就能认定某人的股东资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必通过真实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可以不花 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徐丽军改变证言有其目的,并非外来因素所致 从徐丽军一直的心理状态看,她并没有与公司风险共担的心理准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目的,一会儿说是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为 此还进行过假自杀。不论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这种心理状态恰恰是一种借款的心理状态。因为没有一个真正的股东 所追求的目标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投资回报,即分红。 如果徐丽军想当一个真正的股东,任凭外人怎么教唆,她也不会轻率地把投资款改说成借款,而把他的股东资格给弄没了。因此,徐丽军 的所谓出资,不论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他本人的心理上看,都属于借款。其在作证时说“借款”既没有违背客观事实,也没有违背其主观 愿望。 综上所述,李庄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告诉徐丽军其出资不属于投资而属于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 不是犯罪。 二、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 达到了定罪的证明程度。 1、证人徐丽军与李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徐丽军向孟英追要欠款一直没有成功,为此,徐丽军还曾经到北京找李庄。徐丽军与李庄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这一事实,从徐丽军的证 言中都可看出。这种情况下,徐丽军的控告和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徐丽军的证言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只有在得到其他证据充分 印证的情况下,徐丽军的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够得到认定,其证言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庄是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定罪判刑的,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 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当然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 常理。如果李庄果真存在被“徐丽军控告”的行为,在83万元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徐丽军没有必要等到数年后才提出控告。徐 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同时,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 回欠款的承诺。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如果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想要求李庄履 行承诺,李庄都已经被判刑了,他如何给你钱呢?因此,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出现的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的解释,无法得到其 他证据的印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怀疑。 2、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足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 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容易取得一致。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往往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一般情况下,证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 联系、沟通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一般来说意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证人之间证言的一致性,就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3、证人证言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 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李庄实施了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是否让徐丽军按照其安排将对投资的证言改为借款的证言,既没有录音等视听证据,也没有书证等其他证据,证言本身的真实性都无 法得到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证言就认定李庄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4、部分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失去或者降低证明效力。 (1)取证时间不合法: 如2011年3月31日向苏文龙的取证;2011年3月30日向田劼的取证;2011年3月29日向张勤的取证。根据起诉书所 称,本案是2011年3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于未见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手续,我们认为此后的取证均为非法。 (2)取证地点不合法:如对苏文龙的取证地点是在茶楼;对孟英的取证地点是在新乡居委会办公室;对张勤、俞明的取证地点是上海市 司法局;对闵圣闻的取证地点是在淮海中路1728号523室;对戴桂秋的取证地点是沈阳市辽宁大厦413房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 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提供证言。” 综合上述取证地点,均不是法定的三个地点。 (3)侦查人员采取诱导式、陷阱式提问 :如对戴桂秋的询问:“徐丽军与孟英合伙做的生意如何? ”这 是一个两难问题,无论如何回 答,都首先肯定了徐丽军与孟英是合伙做生意,当然就是投资和股东了 。又如对杨盛梅的 询问:“那到底是谁教唆徐丽军在孟英涉及的一个官司上作伪证的? ”先肯定了有人教唆,不论回答是谁,都有犯 罪发生。 这是对一位77岁老人的提问,你让她如何识别? (4)侦查人员欺骗证人涉案案由:如对闵圣闻的询问:“现在我们就孟英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找你进行调查核实 ”。 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孟英案的侦查机关是上海的,重庆市的侦查机关前来侦查的是李庄案。这种故意隐瞒案由、欺骗证人的做 法,违反取证规则,也是 不道德的。 5、本案被告人讯问笔录全部为非法证据。 被告人李庄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 期间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李庄 的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零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 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 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 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 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隐匿重要证据。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 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 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 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 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 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 于隐匿证据,我们请 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7、证人全部没有出庭作证。 我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通知控方全部十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可是一位也没有来。 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只 有当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书面证言效力、并且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才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而本案 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 如果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甚至于连是否存在 某个证人都无法确认 。特别是徐丽军,她既是据称的举报人,又是主要关键事实的证人 。但是她的举报是否 发生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护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出庭,才能查清。否则,徐丽军的证言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控方三种证据中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支撑控方证据体系的三条腿只剩下两条腿了。 而所谓书证,其实都是一些对认定犯罪事实没有直接意义的材料,如李庄的个人身份、李庄办理孟英案的手续等材料。这样一来,就只剩 下“证人证言”金鸡独立了。然而在全部证人证言中,据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李庄“教唆”徐丽军的,只有徐丽军本人和她儿子苏 文龙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人的证言无一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暂不论是不是真的),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这样一来,就只剩下 徐丽军母子的证言在“互相印证”了。由此我们已经可以判断,控方的证据极其薄弱,这只金鸡基本上要趴下了 。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 案 。虽然合议庭不允许提交徐丽军的录像,但是正如李庄刚才所讲的,一份徐丽军的录音就足矣。李庄的话又一次证 明了他是一位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因为只需要这一份录音证据,就足以将已经摇摇欲坠的控方证据体系全部击垮。 (该录 音的详细内容已经宣读,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控方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三、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 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鉴于李庄涉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发生在上海,因此,本案无论是审判管辖还是侦查管辖,均不属于重庆市。(斯伟江律师已经对此 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不再赘述) 四、李庄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侦查机关采取了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一直在对李庄进行抹黑。就在刚才,控方还用更加不堪入耳的语言给李庄扣上了“破坏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的文革式大帽子。说实话,我在未接触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门和媒体获悉了李庄的一些做法,对李庄的职业道德产生过怀疑。但是 当我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且三次会见了李庄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天有必要在此为李庄正名:李庄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 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仅就孟英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英的辩护人后,于2008年5月4日,李庄立即会见了孟英,查阅案件材料,对本案进行深入分 析。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英拟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至2008年7月30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会见孟英8 次,向法庭提交了45份证据,仅证人就达23名之多。戴桂秋在2010年8月24日的笔录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 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立岩在2010年9月14日的笔录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 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在我国的那些头上顶着光环的大牌律师中,有谁能够做到对一个只收五万元的案子如 此认真和付出?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李庄在手中没有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而且还能够熟练地引用法律条 文,甚至于他的质证质量有的还超过了我们两位辩护人。这与他常年累月的勤奋和积累是分不开的。我们无法想想,具有如此水平并且同 时也深知刑辩业务风险的一位资深律师,会去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昨天,李庄在回答我的提问时,已经给出了答案: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李庄还斩钉截铁地否认了他在执业中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 为,而且是在所有的经办案件中! 五、侦查机关的许多做法突破了法律与良心的底线 办案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追究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在办案中视法律于儿戏,肆意玩弄法律,则人民群众的 信任感和安全感将逐渐降低。我感到十分可笑的是,刚才控方竟然说李庄是在玩弄法律。 事实胜于雄辩。到底是谁在玩弄 法律,请看如下事实: 1、2010年2月9日,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接到执行通知书。第二天即2月10日, 李庄被送到南川监狱“服刑”。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李庄被告知又发现了漏罪,需要再回看守所“配合侦查办案”。(见 2011.3.25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情况说明》)这个过程前后五个小时左右。 侦查机关也许以为他们很聪明,用这个办法就可以说是在李庄的“服刑”期间发现了漏罪,因而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 定,由原审法院审理。岂不知卷宗材料显示的发现“漏罪”时间并非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间,而是此前的1月27日。这种情况恰恰不能 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侦查机关早不说发现漏罪,晚不说发现漏罪,恰恰在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候发出通知称“李庄还有余罪未被追究”。这 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留给我们的印象是拙劣的玩弄法律的技巧以及对被告人的肆意欺骗。 2、合同诈骗案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此后一天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立案。这是因为办案机关明知其对后罪无管辖权,而企图以先 立案有管辖权的来争夺其对后罪的管辖权。严格地说不存在争夺,因为没有其他地方在与重庆市争夺。这是因为其他地方并不认为李庄在 他们那里的行为属于犯罪,否则的话,岂不是在发生这种行为的2008年就已经在那个地方立案侦查了。 办案机关用这种办法获得了管辖权后,又将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唯独将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罪起诉。 这种强迫审判机关 对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绑架行为,其内心对于司法的敬畏感丧失殆尽,留存的只是对 司法的嘲弄。 3、本案侦查时间从2010年2月17日就开始了,至2011年3月28日才结束侦查,时间长达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一天。 从 检察机关只用四天就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来看,似乎证据体系已经相当完备,无需发回补充侦查了。可是就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间,侦 查机关还在不断地提交新的证据。如果这种做法仅仅表现出侦查机关的办案随意性以及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那么在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 后,侦查机关还在进行新的调查取证,那就是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了。如果说前面的几种情况属于侦查机关钻法律空子的话,其在 审判阶段还源源不断地调查取证并且提交法庭,那就是明目张胆地挑战司法的权威了,是在全国都闻所未闻的践踏法律了。 4、李庄被终审宣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监狱服刑。这样李庄可以依法享有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 特别是家属会见的权利。即便是在看守所服刑(当然将李庄羁押在看守所服刑也是违法的),也是应当给予家属会见权的。因为使 一个已决犯人得到家属会见,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 而本案的侦查机关竟然使得李庄在终审宣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 无法与家属会见。 据家属反映,他们是每半月就写一封信给李庄 的,而据李庄说,管教只给他有选择 性地念过一封。 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人道主义。 5、李庄在被羁押的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只能听到对他全盘否定的声音,只能看到对他全盘否定的材料。而外界对他的涉案有争议的情 况,特别是律师界发出的许多声援的声音,他是不知道的。侦查机关以欺骗来摧毁一个被告人的心理,已经突破了良心底线了。 更 有甚者,在我与魏汝久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之后,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两位律师的评论。这些评论大部分是肯定我们的工作,也有 一些不同看法,还有少量的五毛进行的谩骂 。侦查机关竟然将那些对我们谩骂的帖子打印出来给李庄看,而对那些肯定我 们辩护工作的评论却只字不提。后来对斯伟江律师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侦查机关用这种类似“下三烂”的方式在 被告人面前诋毁其辩护律师,我敢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开庭的前一天我们会见时,李庄才最终告诉我们其自己的辩护方案,就是坚决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但是他在说话时是非常小心谨慎 的,生怕暴露自己的这一决定。这充分说明,李庄在被羁押的过程中,受到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联系到李 庄在庭审中表示其从来没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李庄的真实观点,那就是他从来就没有罪 。 6、围绕本案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值得善良的人们深思。就在昨晚,湖南律师杨金柱来到重庆准备要求旁听本案,在机场竟然遭到 30多人的围攻。他们打出横幅“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李庄还我130万元 ”。巧合的是,在本案开庭前的一个小时, 这些人又来到江北法院门口打出了“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 ”的横幅。这使我立刻想到了文革的情 景。文革是无法无天,现在可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些人来到法院门口,是想干扰司法吗?这种集会和示威活动经过哪里批准的?其 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普通老百姓是无法做到的 。 另外,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将大量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关在门外?为了对记者严防死守,竟然连家属的旁听人数也要进行 无端的限制。这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们,李庄的所谓漏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完全是侦查机关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 , 其目的是企图在2011年6月11日李庄刑满后继续关押李庄 。然而事实和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李庄是无罪的。真正破坏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我在这里请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你们的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裁决。我衷心地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天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能说这样一句话:“当 年咱们办理李庄案,起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 谢谢你们!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1年4月20日 |
| 来源: 陈有西学术网 |
20110420
杨学林:李庄案第二季,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李庄案第二季,一审辩护词
| 党中央要荒腔走板到什么程度,民众才会开始愤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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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 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 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 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 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 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 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 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 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 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 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 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 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 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 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后,所谓的合同诈 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 管辖权案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 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 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 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 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 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 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 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1],(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 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 。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 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 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 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 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 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果这种做法,只能 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 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 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 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 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 利。 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 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 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 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 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 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 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 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 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 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本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 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 公 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 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 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 , 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 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 。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明 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 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 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 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 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 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 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盖 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 款项只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 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 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 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 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为这是投 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 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 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徐丽军也没有去撤 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 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为股东。因 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 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 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 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本身就说明 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 状态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 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 “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 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 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 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 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 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 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 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 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 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 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 的债权而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 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 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 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 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 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 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 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 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 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之后,恐 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 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 见到鬼 ,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 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 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 。违背法 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 。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
| 来源: |
20110418
伊扎特:中国政府何必丑化伊斯兰世界的民主进程咧
| 公信力就如同媒体的生命力,没有公信力的媒体最终会走向倒闭,如新华社,如环球时报,如华龙网,如人民日报,如光明日报,如大公报,如CCTV,如求是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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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人对中国媒体的十万个为什么
作者: 伊扎特 | 2011年04月15日 17:47 本文地址: http://yizhate.blshe.com/post/534/668306 提笔写这篇小文,我很犹豫,之前也很多次写到中国媒体,但我认为还有更多的问题比这更值得我和大家在这里交流讨论,但是今天我不 得不再把这个话题拿出来谈,欢迎大家拍砖交流。 当前发生在阿拉伯世界的革命——我更愿意把它称为变革,因为对社会本质的改变要远远重要于革命本身——完全可以被看作是阿拉伯现 代化进程中的“一千零一场革命”。在这场波及到所有街道,动员了老少妇孺的历史性运动中,阿拉伯人得到了正义的支持,却被 中国媒体误读了 。 阿拉伯革命作为一起全方位多层面的变革,本身就是最具价值的新闻。而现在,伴随着阿拉伯革命的发展,中国媒体的报道方式也 成为了各国媒体和网民的焦点 。一家外国媒体刊登的《中国媒体的鸵鸟政策》 一文就指出,大部分中国媒体 的报道集中在实际的冲突以及西方是如何“攻击”利比亚的。与之相比,对于卡扎菲的政权是如何分裂的,利比亚长期以来的政治现状以 及为什么如此多的民众对统治者不满等这些利比亚本身面临的政治问题的分析却寥寥无几。 每一次看中国媒体对于阿拉伯革命的报道,我感觉我的血压会升高,我的肾上腺素会分泌加速 。同事建议我减少阅读中国 报纸的频率,“总看这个对身体没好处”,然而玩笑归玩笑,我没有办法改变。看中国报纸已经成为我每天必做的事情,明知有害却叫我 欲罢不能,就像抽烟和喝咖啡一样,成了积重难返的“坏习惯”。当然,这种“害”不是说中国媒体本身,而是他们看待阿拉伯问 题的立场对民意的一种刻意误导 。 我不理解一家媒体花那么多钱做那么周密的准备派自己的记者到危险的利比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个记者每天对着卡扎菲的电视台为国 内做同传,那这种新闻在北京不能做吗?这不是在浪费金钱吗?中国记者在连线中不断强调大部分利比亚人都支持卡扎菲 , 难道那些整日聚集在广场和街道上的反对派们都是天外飞仙(或者中国媒体也像卡扎菲一样,认为这些示威者是“老鼠”)?中国媒体告 诉我们卡扎菲的部队如何如何将反对派击溃接连收复失地,却不告诉我们替卡扎菲杀掉他的人民的有几万杀人不眨眼的外国雇佣军 ; 它们告诉我们利比亚人都享有免费的医疗保险,却不告诉我们卡扎菲在长达42年的统治时间里在利比亚建了多少所医院;告诉我们的黎 波里的人民对卡扎菲上校感恩戴德,却不提在这个每天出口160万桶全世界最昂贵的石油的国家,600万平民每人能分上几杯羹。所 谓大阿拉伯利比亚社会主义民众国,无非只是张空头支票。 另外,之所以大多数阿拉伯人接受了多国部队对利比亚的空袭,无非是迫不得已的选择,是希望借助多国部队的军事干预给代表阿 拉伯民意的利比亚反对派留下最后一条活路 。然而中国媒体误解了,轰炸开始之后,原本不关注阿拉伯革命的中国媒体瞬间 亢奋起来,俨然成为一个坚定地反霸权主义斗士 。对于“1973号决议”的断章取义,对于破坏停火协议的双重标准, 对于外国雇佣军的缄默不语,对于空袭原因的刻意误读,让懂得综合各种信源了解真相的中国观众很快就意识到了中国媒体的立场与口径 ——只强调西方空袭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鲜少报道卡扎菲对人民凶残横暴的镇压和屠杀。 我注意到一位中国记者把卡扎菲和萨达姆作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个人是没有可比性的。萨达姆下台近10年,他的幕僚如今或早已毙命 或身陷囹圄,却很少有人对他提出批评。而如今卡扎菲的官员我们几乎一个也见不到了,不是临阵倒戈就是被卡扎菲扣押,能跑的都跑 了,就连卡扎菲最值得信任的外长穆萨·库萨也转道突尼斯向英国投诚。中国媒体或许不知道它们的故意失误已经被网友发现,在 CCTV援引利比亚电视台的报道称利比亚前内政部长尤尼斯没有叛逃(利比亚电视台当时播放了几年前尤尼斯与卡扎菲在一起的画面造 假)之后不久,尤尼斯就出现在半岛电视台辟谣,表示自己已经加入反对派阵营,然而后者没有进入到那些中国主流电视台的新闻,这样 的事例不胜枚举。 中国的学术界和媒体常常夸大所谓革命领袖的作用,卡扎菲也就光荣地成为了“被受益者”之一,甚至有人把卡扎菲的《绿皮书》 同中国的红宝书相比。 然而如果你足够了解阿拉伯社会,你一定会做出相反的结论,《绿皮书》早就成了利比亚,甚至阿拉 伯世界的一个大笑话。卡扎菲在书中的言论不但与他实际的执政方式不同,还经常自相矛盾令人费解。谁都不知道卡扎菲为了将这不呕心 沥血的著作翻译成全世界各种语言——包括一些我们根本就没听说过的语言——这一工程花费了多少钱。这本书中国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 代出版过这本书的中文版,我在这里不再多提,大家可以自己查阅。特别是他关于男女有别的言论,我敢保证,这些言论给你们带来的快 乐不亚于时下最流行的段子。 按照我的理解,全面报道一个事件是媒体的责任和义务。媒体应该所见所知即所报,不管这些信息是否符合你的价值观。 利 比亚电视台可以作为一个信源,通过它你可以了解的黎波里和卡扎菲阵营的情况,但这绝不是唯一的信源,班加西的反对派也是人,他们 也是这场冲突的重要当事人。而我所看到的事实是,中国媒体的记者每天活跃在的黎波里的宾馆和大街小巷,跟着卡扎菲的手下到他们安 排的街道、医院、学校参观采访,他们的LOGO时常出现在手持卡扎菲画像喊着口号的的黎波里大妈面前,而在反对派大本营重要的发 布会上,你很难看到他们的身影。 信源与信宿,或者说媒体与受众是以信息为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因此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就成为了衡量媒体公信力的标准。媒体不是教 师爷,它只是一个行业,一个承担着信息传播义务的行业。然而,每每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中国公共媒体在第四权力上所发挥的作用远远 逊于网络和自媒体,那些懂得获得多种信源并将它们解构吸收的受众,它们会同时通过网络来了解利比亚的局势。有些敢于挑战官方媒体 权威的人已经开始行动,他们所传播的信息为中国人开眼看世界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比如老榕,据我所知,在这次阿拉伯革命中,十 七万中国网民通过他的榕通社 观看了即时的网络直播,一些中国人已经不再满足于从单一的信源获取信息,这直接导致的 结果是中国人在利比亚战争中的立场再也不像从前的科索沃、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那样统一了。这一方面归功于网络的发展,另一方面我 们也不得不反思中国媒体不断沦丧的公信力 。 中国拥有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按道理来说,中国媒体理应在国际舞台上具有与之等同的地位和影响。但遗憾的是中国媒体在国际上的 声音并不存在,我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就是中国媒体缺乏自身的公信力 。在国外,公信力就如同媒体的生命 力,没有公信力的媒体最终会走向倒闭 ,当然中国媒体就不会有这样的担忧。据我了解,中国政府已经启动了450 亿人民币推动中国的主要媒体向国际扩张的方案,以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 。但问题是,这些媒体在 国内得不到信任,怎么能在国际上受到尊重? 埃及、也门等国的官方媒体已经成为了鲜活的例子,正是由于它们的内容失去了民众的信任,因此这些媒体也间接地为独裁者的下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埃及 革命期间,埃及电视台为了号召广场上的示威者回家,每天的天气预报就是“今天特别冷,很可能下雨” ,还有一个流传 于解放广场的笑话辛辣地讽刺了埃及电视台,在周四晚上埃及电视台的节目播放完毕后,主持人微笑着向观众道别,“今天的节目全部结 束了,我们明天星期六见!”,这无非是为了防止愤怒的埃及人在周五休息日将革命推向高潮。这些失败者的教训值得所有媒体反思。 我们承认中国目前面临着很多内部的挑战和外部的威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中美关系可能会经历一段复杂的时期,摩擦是必不可少 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媒体得不到自己民众的信任,那么要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 媒体都喜欢给自己贴上客观、中立、平衡的标签,但这些信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媒体要迎合受众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要站在人民 的一边,要站在正义的一边,因此在很多情形下媒体无法做到中立。 我们已经通过中国的媒体同行看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在利比亚东部,中国记者已经成为了不受当地民众欢迎的对象,我本人对这种 事情感到忧虑。不谦虚地说,几年以来,为了能够让阿拉伯世界的民众用阿拉伯的眼睛,不通过第三方去认识、了解中国,我个人做出了 很大的努力,但是当我看到中国媒体用这样的报道破坏我们所共同建立起的信任时,我同样感到痛心。 我们感谢中国媒体对利比亚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否被侵犯的关切,但是我有很多理由怀疑这种关切的目的是不单纯的 。一方 面是因为它们对于卡扎菲屠杀平民的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对于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的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军事侵犯,它们从来没有表达出 同样的关切。就好像的黎波里的平民的人权是人权,班加西和巴勒斯坦的人权就如粪土一般,这和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双重标准有什么 本质区别呢?我也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关于已经持续了几个星期的也门数百万民众示威游行的新闻,这些人要求总统萨利和下台的诉求就不 需要被关注吗?诚然,也门和巴勒斯坦没有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中国在这两个国家也没有太多的经济利益,但我以为石油和自由不止差 一个三点水。也门虽然没有石油,但这里地扼红海要冲曼德海峡,每年两万多艘货轮从这里通过,约占世界商品贸易运输的8%,石油运 输的12%;南部的亚丁湾则紧邻世界海盗中心索马里和吉布提,因此也门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世界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 义。 中国媒体不愿承认在阿拉伯国家所发生的是革命 ,这一点我可以理解。我并不因此感到焦虑,因为我知道他们早晚要承 认。中国媒体经常把阿拉伯革命称为动荡、动乱或者街头政治。我能理解稳定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我以为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稳 定也要静中有变,毕竟丑化别人的形象并不能达到美化自己的作用 。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媒体始终不肯将发生革命的这些国家承认为“阿拉伯世界”,这一点让我不能理解。这些国家的统称,不是中东,也 不是西亚北非。我不需要多解释这几个地理名词的概念和来源,但是我想强调“中东”和“西亚北非”都是西方国家创造的带有严重殖民 色彩的名词,原因是他们要保持阿拉伯世界的分裂,不愿看到这些国家成为一个整体,就像他们当年亲手比着尺子对这片土地贪婪地瓜分 一样。中国在该地区的利益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官方也不断强调中国与阿拉伯是 “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中国政府已经承认了阿拉伯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在各种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中阿之间也建立了中阿合作论坛这样的长效合作机制。在 我和中国百姓的交流中,我也能深切感受到中国人对于阿拉伯团结的期望。在出租车上,当司机问到我的家乡时,我已经习惯于不说出我 的国籍,而说我是阿拉伯人。以前每当我说我是巴勒斯坦人,司机总是无厘头地把我当成巴基斯坦人,殊不知这两个国家相差千里。有一 次我告诉司机我是阿拉伯人,司机一句话直截了当地说,你们阿拉伯人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团结。这个普通百姓一句话正中要害,无疑是向 我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我当时不服气,很想反驳他说,你们中国人也不太团结。但他的话是事实,忠言逆耳,我无法否认。我同时跟他 说,我们的人民都很团结,不团结的原因是我们的那些总统和当权者,也就是你们中国媒体通常把他们称作“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的那些 人。当我正准备告诉他,现在整个阿拉伯世界都爆发了革命,并且已经在团结的道路上走出了第一步的时候,我已经结账下车了。后来我 开始担心,在中国的媒体上,或许他不会看到这些消息。 伊扎特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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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几点注解
作者: 伊扎特 | 2011年04月18日 14:47 本文地址: http://yizhate.blshe.com/post/534/669290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刚刚踏上中国土地的我就被分配到了沈阳那疙瘩,我在中国的求学之路也就从那里的中国医科大学开始。我已经 记不清我是第二批还是第三批被派到沈阳的外国留学生,但我记得初到沈阳时,很多当地的老百姓没见过老外,无论是逛街还是到商场, 我们总会被围观,甚至还有百姓把孩子架到肩膀上,对我们投来奇异的目光。这让从小到大在叙利亚小城市长大的我感到很不舒服,感觉 自己就像动物园里供人参观的猴子一样。但我还是很快就适应了那里的生活,并且乐于和街上的老百姓打交道,至今这段经历仍令我难以 忘怀。 那时候自由市场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刚刚出现,人们终于可以不通过票据自由地买到需要的商品。好几次我去市场买蔬菜,卖菜的农村妇女 说什么都不肯收我的钱,她说,你们远道而来,我怎么能收你们的钱呢? 沈阳的冬天很冷,让初到这里的我感到很不适应。冬天的清晨,我窝在宿舍不想去上课,辅导员担心我生病,便关切地跑来看我。他就像 我远在中国的亲人一样,还经常提醒我要穿秋裤。 很多次在公交车上,当地人友善地给我们让座,其中不乏老人和小朋友,我们怎么好意思,于是就连忙推辞,而这时候他们也更不好意思 再坐回位置上,就这样,我们经常站着聊天,一直到下车,座位就一直空在那里。这些事让我至今难忘,在那段作为离乡游子最初的日子 里,沈阳的热情融化了严冬的寒冰。一直到现在,中国对我来说,不仅仅是我读书的地方,我生活的地方,我四个孩子出生的地 方,她有着比我的实际经历更加重要的意义。 如今,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行为也在发生着变化,对于一个来中国三十年的老老外来说,我对这种变化有着切身的感受。人们似乎变 得不再像当年那么友善,口袋里的钱越来越多,人情味却在变淡。 前不久,当我驱车路过一条比较窄的街道时,我前面的车突然停下来,司机下车开始和路旁的一个人开始对话,并且一直没有停下来的意 思。过了很久,我着急了,就按了下喇叭,示意他尽快通行,他闻声正准备启动,回头看了我一眼。或许是我的外国面孔让他改变了主 意,他熄了火继续和路上的人聊天。我走下车,客气地请他把车道让开,他并没有接受我的请求,而是变本加厉地说,这是中国的土地, 中国的公路。虽然我很想告诉他我也交了养路费,也是中国的纳税人 ,但我知道他话里有话,也知道跟这种人争论也不会 有结果。也许在国外,几百万中国人也同时驱车驶于“人家”的公路上,所以我努力克制自己不去跟他争论,但同时我也心存胆怯,因为 我亲眼目睹了这些年中国人在街上的变化。 二十几年前,街上偶尔会有两个人发生争执,双方即使吵上一个小时也很少有一方会动手,直到路人把两个人劝开。中文博大精深,要想 让外国人理解打是亲骂是爱也并非是一件易事,至少现在,大部分中国人之间的冲突成了只“亲”不“爱”。 我可以很自然地理解,中国社会目前正在发生一个根本性的发展和变化,我也能身体力行地感受到中国每五年产生的一个巨变,这些同时 也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成果越来越令人骄傲,中国人在国际上的底气越来越足了,这一事例的效果在国内 显现为民族主义情绪不断升温。不过我认为,如果过度升温就很容易变成一个病态。 既然春天来了,我们就打开窗户说亮话。今年的春天也是阿拉伯的春天。我之所以以如此多的文字做铺垫,是为了给我之前的文章《阿拉 伯人对中国媒体的十万个为什么》做一个注解。我没想到这篇文章被如此广泛地转载,更没想到这十万个为什么真的会引起网络上近十万 人的大争论。感谢所有支持和批评我的网友,但对于不允许我表达个人意见,并奉劝我离开中国,甚至打电话来威胁我的的网友,就像我 对那位司机一样,无话可说。因为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无非是我在中国生活了那么长时间,我认为很多问题有必要交流,也很乐意于有 这样一个交流平台,谈谈你们的问题,也谈谈我的问题,因为我不是生活在荒芜的孤岛里,也不是被禁锢于隔离区。只有开诚布公,才能 消除误解和不信任。对我来说,意见与异见同样重要。 关于《十万个为什么》所引起的争论,我想强调几点: 第一,对于这篇文章而言,我不是以半岛电视台北京分社社长的身份来表达我的态度。虽然我是半岛的一份子,但这不代表我对半岛电视 台所有报道没有质疑,包括台长、董事长在内的大多数半岛电视台的员工也和我有着同样的看法。半岛电视台既不是党派也不是宗教,没 有绝对的对或绝对的错。所以我很奇怪很多网友的留言和质疑不是针对我,而是针对半岛电视台,我更不希望看到一些别的媒体,对这篇 文章的刻意炒作,甚至是误读。 第二,半岛只是卡塔尔的一家公司,所以你们不必要把我当作为卡塔尔国的代理人或发言人。我不是卡塔尔人,对于卡塔尔本身的一些内 政和外交政策我并不一定认同。在对于这个国家的很多看法上,我和大多数博友有着同样的立场。 第三,作为巴勒斯坦人,我确实希望很多人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事业。在文章中我从职业角度出发,举了巴勒斯坦问题的例子,因为我 认为媒体对于巴以问题的报道本身就存在误区,把这个旷日持久的冲突定性为国家与国家的冲突,但忘记了这个冲突的深层背景:这 是一场国际社会认可的占领和反占领、正义与非正义,并且实力差距悬殊的冲突。 在这种问题上,媒体就不应该再秉持所谓 “中立”的立场进行报道。中国政府一直强调,中国人民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正义斗争,仔细想想,这个正义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体现出 来了吗? 第四,按照我的理解,任何一个人(不管是国王还是庶民),任何一个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可以对他人的立场提出质疑与批评。我们 经常看到中国学者在各种场合批评西方国家的立场,中国驻国外的大使和外交官也经常到一些外国媒体(包括半岛电视台)对本国的政策 和立场做出说明。我不明白为什么很多人误解了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我认为批评中国媒体并不等于批评中国的立场,因为很多时候中国 媒体(包括中国主流媒体在内)并不发表中国的真实立场。我在这儿简单地举一个例子: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3月22日的发布会上回答了我提出的关于以色列空袭加沙造成人员伤亡和吴思科访问中东的问题时强调,“我 们对于任何针对平民的暴力和武力的行动,都表示严厉的谴责。我们也坚决反对以色列在包括约旦河西岸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修建 犹太人定居点。我们认为这无助于打破巴以和谈僵局以及建立政治互信。我们希望以方能够采取切实措施,为重启巴以和谈创造条件…… 中方注意到,当前中东地区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但国际社会不应因此忽视地区其它热点问题,特别是巴勒斯坦问题,这一问题 仍是中东问题的核心。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推动中东早日实现全面、公正、持久和平发挥建设性作用。” 然而,这个明确的信号并没有通过中国媒体传达出来。经常报道外交部表态的几大中文门户网站没有提及,新华网只在英文版低调地提及 了姜瑜的答问,并且只选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原文(http://is.gd/7soIX6)如下: BEIJING, March 22 (Xinhua) -- China said on Tuesday that the recent turmoil in the Middle East should not distract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from the Palestinian issue. "We have kept a close eye on the complex and profound changes occurring in the Middle East region, howeve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not overlook other hot-spot issues, especially the Palestinian issue," Foreign Ministry spokeswoman Jiang Yu told a regular press conference in Beijing. China is committed to work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continue to play a constructive role to help resolve the issue, Jiang noted. 这种例子基本能够证实我先前的一些判断,中国媒体中这样的现象有很多,尽管我无法知道他们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第五,关于多国部队空袭利比亚,我在《十万个为什么》一文中已经强调过,我们反对卡扎菲并不说明我们支持多国部队空袭利比亚,我 们对于西方的意图已经足够了解,也很清楚他们深层的目标。在我看来确有一些人无法把这二者分清,即反对多国部队并不说明一定要支 持卡扎菲。还有有一些网友提出卡扎菲政权仍存在合法性,我认为一个领导人合不合法是需要人民来承认的,现在利比亚人民已经用行动 投了票,卡扎菲的合法性早已经有争议了。 第六,我们看国家的利益。首先,任何一个国家利益的重点应该取决于人民而不是当局,特别是在阿拉伯世界经历了重大的历史变革之 后,这里的人民已经为自己争取到了基本的权利。我认为一些网友在谈到国家利益时存在一种误区,比如在谈利益的同时把中国的立场和 其他国家相比。虽然同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俄罗斯的国家利益截然不同,俄罗斯是石油出口大国,中东的动荡引起 的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势必会使其获益,而中国呢?同样,非盟近十个国家都在如火如荼地准备本国的大选,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国家也 进入科特迪瓦或者利比亚模式,中国显然也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国家利益可以单独拿出来谈,但别和人家的利益混淆。 上述这些,算是我对于本人备受争论的《十万个为什么》一文的注解。因为明天我要飞往多哈,时间紧促,只好先写这么多,感谢大家的 关注与批评,后会有期! |
伊扎特,阿拉伯半岛电视台北京分社社长。阿拉伯公民。毕业于沈阳医科大学。 ——精彩言论—— ·一些中国人把解放广场比作天安门广场是错误的 。 ·除了沙漠、石油、恐怖分子、一夫多妻以外,现在的中国青年对阿拉伯的了解屈指可数 。 ·经济问题只能成为引发革命的一部分原因而不能成为主因,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参加这场革命的年轻人大都是经济状况良 好、衣食无忧的这部分群体 。 主 持 人:阮聿泓(以下简称“阮”) 访谈嘉宾:伊扎特(以下简称“伊”) 阮:因为时局的关系,在中国的传媒报道里,每当提到中东或者阿拉伯世界,关注的焦点多是集中与国家间的矛盾冲突,阿拉法特、 穆巴拉克、萨达姆、沙龙等政治人物占据了我们对中东世界里的人们的所有想象。相比之下,我们对当下阿拉伯年轻人了解甚少。您能否 简单介绍一下这个群体的一些基本特征,比如说他们的生存现状、消费习惯、生活方式 等? 伊:首先我非常感谢博联社给我这个机会,能够在这里说出我想说的,我的言论和立场只代表我个人,我希望通过这个采访,能够解 释一些我认为是中国人在理解阿拉伯世界时所产生的误读,当然这些误读主要源于一些拥有话语权的中国媒体和少数所谓的“中东 问题专家” 。 根据我所看到的中国媒体和中国学者对于这次埃及革命的评论,我的感觉是中国的专家总是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能够理解,中 国目前的大部分西亚或者北非的专家都不说阿拉伯语 ,或对于阿拉伯语的掌握相对薄弱,他们缺乏对本地区的了解,他们所 获取的信息大都来自西方媒体或者英语媒体(这些媒体往往以西方或以色列的思维模式思考本地区的问题),并且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也普 遍存在于一些政府官员身上。当然这些问题现在已经不重要了,阿拉伯世界的此番巨变后,全世界都要开始重新认识我们了。 下面我说说我对年轻人的看法。我八十年代在沈阳读大学的时候,经常会跟同班的中国同学探讨一些国际性的问题。尽管那时候通讯 不发达,但能感觉到他们对于很多国际事务的了解比现在的大学生多的多。现在通讯发达了,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了,遗憾的是中国的年轻 人对世界的了解反而比以前少多了。前段时间,我面试了一些中国的大学毕业生,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都是新闻或国际关系专业出身,然而 当我问到中国的副主席的名字,很多学生说中国没有这样一个职位,当我问到更多常识性问题时,他们也无法做到对答如流,对阿拉伯文 化也知之甚少,给我感觉除了沙漠、石油、恐怖分子、一夫多妻以外,现在的中国青年对阿拉伯的了解屈指可数,最近有一个更新的认识 可能就是埃及的肚皮舞了。所以在这里我希望能够对一些问题,包括你刚才提到的阿拉伯年轻人的生存现状、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和一些 其他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阿拉伯国家年轻人所占总人数的比重非常高,所以青年在社会中起到的作用也很重要。阿拉伯青年也是世界青年的一部分,和中国的 年轻人一样,他们听Hip-Hop音乐,他们用iPad,他们掌握最先进的通讯工具并且在这次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埃及的 网络社区里,没有亲美派与反美派的论战,大部分年轻的埃及网民都是能够从民族利益出发,讨论与国家前途有关的问题。我在这里还想 强调一点,埃及作为阿拉伯世界和中东地区的一个核心国家,它的革命十分具有代表性,我们能够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你想了解阿 拉伯世界的现状,你就去看埃及吧。 我对一些中国学者把这次革命成功的原因只集中在埃及经济的不景气上,或者归结于埃及长期存在的腐败和巨大的贫富差距问题上的 观点不敢苟同,经济问题只能成为引发革命的一部分原因而不能成为主因,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参加这场革命的年轻人大都是经济状况良 好、衣食无忧的这部分群体,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理想的工作,有自己的汽车和住房。再如现在正处于动荡中的巴林,其人均GDP达 38800美元。所以经济只是引起革命的一个理由,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任何社会问题都有可能成为革命的理由。我认为更深层的因 素还有很多,特别是这场革命并不是“一小撮人”进行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反政府行动 ,抗议者所反对的不仅仅是埃及 政府,还有美国所主导的“新中东计划”和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秩序。 一个实体国家的组成有三个要素:国民、领土和主权 。对于埃及人民来说,在穆巴拉克时代,他们失去了国家的归属 感。另外一方面,一些中国的媒体和学者认为,穆斯林兄弟会在革命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西方媒体不尊重事实的一个判断。 我可以很自信地说,不仅仅是穆斯林兄弟会,所有反对派的政治理念都没有发挥作用。他们自己也认可这一点,强调这场革命是被年轻人 领导的。反过来讲,在革命期间穆兄会一度同意和穆巴拉克政府进行对话,从某种程度上反而破坏了革命。《财经》创始人胡舒立女士在 《决定权属于埃及人民》一文中指出,主张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兄弟会的民意支持率只有20%左右,这点,新闻出身的胡女士比某些中东 问题专家研究得更加透彻。 少数中国学者闻伊斯兰色变,听到穆斯林这三字便会与拉登联系起来。然而不管是穆兄会、真主党,还是哈马斯,他们都是中东这个 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这一地区难以忽视的政治力量。国际政治领域的双重标准一直存在,奇怪的是学术界的这种问题如今也呈现出 愈演愈烈之势。西方的媒体和学者,包括一些中国的学者不断强调埃及革命后埃以之间达成的和平协议能否执行,把这种讨论提升到一个 不应有的高度,实在是小题大作了。况且这种契约的执行应该是双方的,不仅埃及负有责任,以色列也有履行协议内容的义务。我没有看 到任何一个中国专家从以色列的角度去探讨这个问题。此外还有一些专家把埃及革命和发生于1978年至1979年2月的伊朗伊斯兰 革命相比较,我认为二者除了在时间上有巧妙的相似之外,没有其他的比较价值。 阮:对于埃及革命的描述,坊间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埃及的网民们走上街头”,您如何看待网络对于阿拉伯年轻人思维方 式造成的冲击?Facebook等网络社区对传统宗教教育产生何种影响?如何看待网络民意在革命中承担的角色与功用? 伊:诚实地说,网络在阿拉伯国家还不是非常发达。特别是埃及,互联网普及率尚不足10%。但是埃及的通讯业还是比较发达的, 利用手机拍摄的画面特别是警察和使馆的汽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的血腥镜头通过有限的网络传到国际互联网上,让世界人民了解了埃及革 命,也为埃及人民获得了大量的道义支持。但埃及革命不是以网络取得胜利,网络只是起到了助推作用,所以我认为把发生在突尼斯和埃 及的革命称为“茉莉花革命”或“Facebook革命”并不适合,革命就是革命,是无色的,没有必要披上民族或宗教色彩的 外衣 。 埃及的革命是一场没有外来干涉、没有个人或者政党领导、没有革命纲领引导的由全阶级民众支持并参与的革命 。这 场革命目的明确,就是推翻穆巴拉克政权,而最终实现了的民主只是革命胜利的成果之一。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把埃及革命和发生在东 欧一些国家的民主革命联系起来。 此外,埃及革命能够成功的原因还在于革命者极高的素质和极强的自觉性。革命中的解放广场被埃及人自豪地称为“解放广场人民共 和国”,一幕幕感人的场景在那里发生:广场成为了一个开放的艺术馆或是音乐厅,示威者在这里讲故事,做礼拜,甚至举行婚礼。尽管 我们看到了打、烧、抢等街头运动的基本要素都在解放广场上发生,但解放后的埃及人民显示出了其优秀的国民素质。在穆巴拉克下台后 的解放广场,那些示威者们提着扫帚铁锹,辛勤地清理示威现场留下的垃圾,将曾用作武器的鹅卵石,重新放回路面。人们负责起 义,同时也负责打扫卫生 。埃及人说,因为革命是革命,当人民做了主人,所有人都有建设国家的义务。 阮:您所在的半岛电视台的受众里年轻人占多大比例?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半岛电视台在此次街头革命浪潮中的报道立场和报道 方式? 伊:半岛是一个年轻的媒体,在这里90%的员工都是年轻人,我们的台长的年龄也不过45岁,年轻观众在我们的手中当中所占的 比例也达到了80%。半岛电视台不是一个党派,也不是一个政治组织。但是作为一个阿拉伯媒体,也作为一个大众媒体,半岛承担着一 种责任,就是不能够不考虑绝大多数普通百姓的利益。几乎所有的分析家都承认半岛电视台在此次阿拉伯的革命浪潮当中发挥了历史性作 用。在埃及革命的18天当中,我们在那里的办公室被关闭了,记者的记者证被没收了,开罗分社的设备也被警察雇佣的打手破坏,埃及 的尼罗河卫星甚至切断了半岛的播送讯号。但这些困难并没有影响到我们对于埃及革命的报道,因为示威现场的民众源源不断地把 现场的画面通过网络传到我们的总部 。解放广场上的埃及群众在广场中心竖起了两个大屏幕,全天播放半岛电视台的直播, 大家接受半岛电视台的采访,有示威者对半岛的记者说,“如果你们的办公室被关闭了,埃及的八千万人民都是你们的记者!” 这 不但表现出埃及人民对半岛电视台的欢迎与友好,同时也表现出埃及人对自己的电视台已经失去了信任。当然,我也必须承认埃及革命的 成功会给半岛带来巨大的挑战,民主制度下自由媒体的出现将会成为我们极具竞争力的对手,但我认为,埃及的新生比这要有价值的多。 我们非常乐意看到更多竞争对手的出现,这也有助于促使我们自身水平的提高。 阮:您长期在北京生活,据您的观察,阿拉伯国家与亚洲国家的政治模式有何异同?阿拉伯国家此次街头革命爆发出来的社会 问题对亚洲国家是否有借鉴作用? 伊:像我刚才所说的,你如果想了解中东地区的情况你要看埃及。从你问的问题当中我可以感觉到你想让我谈谈中国。我认为,中国 人和埃及人有很多类似的思考和行为方式。中埃两国都是比较古老的文明,都是起源于河边的文明,社会稳定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 关注点。中埃双方有着相似的历史轨迹,在持续的交流中一直互相支持着(从丝绸之路一直到现在)。埃及是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阿拉伯国家,历史上也是中国进入非洲的大门,在纳赛尔时代,由于埃及在不结盟运动中的巨大影响力,也促使了非洲和第三世 界国家帮助中国重返联合国 。我可以理解随着时代的变化,过去的很多事情再也不会重新发生,比如1956年中埃建交 前,上百万北京民众在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声援埃及和阿拉伯人民抗击英法以侵略的正义斗争,中国政府也在当年购买了价值1000 万英镑的埃及棉花,以打破西方对埃及的出口封锁,这至今仍保持着埃及历史上最大的一笔棉花交易的纪录。但是我不能理解中国 官方严厉禁止友好的中国民众在埃及革命胜利后前往使馆献花的正义之举 ;我同时也不能理解中国的一些大学不允许他们的 学生在每年阿拉法特主席逝世的纪念日举办烛光悼念活动,而对于以色列前总理拉宾的悼念活动就被批准。 我认为,一些中国人把解放广场比作天安门广场是错误的。革命不是商品,不是随手能在超市或菜市场买到的。革命是一个很复杂的 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过程。也许有人说,埃及的一些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比如腐败,贫富差距,物价飞涨,失业率上升等,但同时有一 个不同点,中国政府承认这些问题,也不断地采取积极地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但埃及和其他的一些阿拉伯政府根本不承认问题的存在。另 一方面,中国的制度不是一个人的制度,而埃及的制度只是为穆巴拉克和他的家族服务的 。 我所感觉到的另外一个不同在于,中国是一个有着很强的主权意识的国家,它的内政和外交政策的制定都是从国家和民族利益出发 的,而穆巴拉克政府早已成为美国政策在中东地区的一个传声筒和实践地。在中国的每一天,我感到这个国家时时刻刻在进步,这个进步 是涵盖各个领域的,因此社会稳定不单单是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它和每一个公民的福祉息息相关。 阮:您认为埃及革命之后中埃关系的走向如何? 伊:一些错误的判断会导致我们难以得到准确的结果,也会影响到中国的决策。比如一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在埃及革命结束除了向该 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之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我承认革命使埃及经济、特别是旅游和投资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这只是临时性的,埃及革 不是一个大自然造成的生态灾难,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道主义援助又能起到多大作用呢?我认为,现在摆在中国面前 的是一个历史性的机会,中东对于中国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不管这一次埃及和其他阿拉伯国家的革命会带来什么样的制度和政 府,能够肯定的是整个阿拉伯世界不会再原地踏步了。我认为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所有在当今世界政治格局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国家必须 要对该地区的政策做出重大的调整。 中国的政治家们一定比我更加清楚他们此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但我还是愿意在此提出我个人的一点拙见。我认为中国可以推动国际社 会成立一个国际机制,对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进行调查,帮助埃及人民追讨穆巴拉克的巨额财产。除此之外,中国政府还可以购买埃及新 政府发行的国债,就像他对伊拉克、西班牙和希腊等国的支持一样,我想,这对于中国未来在阿拉伯世界的利益会产生重要而又积极的效 果。我认为,未来的埃及在政治改革方面很可能借鉴土耳其的经验,但在经济建设上,中国的模式更加符合埃及的国情,所以在双方的经 济合作上,中国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外,革命之后的埃及,作为中东地区的中心国家,势必会恢复其在阿拉伯世界的重要地位。以前我们注意到中国一直把埃及对于某 些中东问题的立场作为确定自己立场的一个标准,比如对伊拉克问题、巴以问题、黎巴嫩问题、伊核问题、苏丹问题等。穆巴拉克时代的 埃及只把这些问题作为使其儿子顺利接班的一种政治工具,而未来的埃及政府在确定自己的立场时会更广泛地考虑埃及人民和阿拉伯民族 的利益,因此,中国需要做出政策上的调整。埃及作为阿拉伯世界的中心国家,为了能够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势必在今 后要加强其在更多的地区与国际事务中的存在,比如埃及争取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中国可以提供一定的帮助与支持。四月份在北京 举行的金砖组织峰会,中国也可以邀请埃及参加,随着南非的加入,金砖组织完全可以加快扩大的步伐。另外,中国是唯一没有参加到中 东问题“四方机制”的国家,这对于中国在该地区发挥积极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在掌握了话语权的埃及完全可以提出让中国加入 中东问题对话机制的建议,帮助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会更大的作用。无论如何,未来的埃及不会再维持穆巴拉克时代同美国的关系,埃美 摩擦的可能性将持续存在,在这时候,中国可以成为埃及最合适的选择,这也符合中埃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完) |
| 来源:伊扎特的博联社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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